神木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3起违规生产碗托、皮冻案件 ![]()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从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30日在神木县西沟办事处磨连石村的作坊内无证生产碗托,并在其生产碗托的过程中超范围、超量添加明矾,其生产的碗托销售于神木县城的多家凉面店。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其生产的碗托中铝的残留量为447MG/KG,严重超出国家限量的200MG/KG。 被告人拓某某,从2015年2月至今在神木县西沟办事处磨连石村的作坊内生产皮冻,同样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超量添加明矾。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其生产的皮冻中铝的残留量为5954MG/KG,严重超出国家限量的200MG/KG。拓某某生产的皮冻大部分销往神木县驼峰市场和城内的蔬菜门市。 被告人王某,从2007年4月至2015年8月,在神木县西沟办事处磨连石村的作坊内生产皮冻,同样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超量添加明矾。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其生产的皮冻中铝的残留量为6518MG/KG,严重超出国家限量的200MG/KG。随后,神木县食品药品侦查大队扣押被告人王某生产并准备销售的皮冻880斤,王某生产的皮冻大部分销往神木县驼峰市场和沙渠市场。 ![]() 经过法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某,拓某某,王某均违法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长期违法超量使用添加剂,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致使碗托、皮冻中的铝含量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大量、长期使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拓某某,王某均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故依法对三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温馨提示: 临近年关,法院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让不法生产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环境保障民众健康和食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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