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每逢重大节日,群众燃放孔明灯(又称许愿灯、天灯)的现象较多。孔明灯带有明火,升空高度在100米至1000米,飞行不受控制,滞空时间长,极易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重要设施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省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以下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具体范围为:人群密集的城市广场;各文物景点周边;加油加气站、油库、天然气球罐等重点消防区域;森林防火重点区域等。 二、各市人民政府和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负总责。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安排人员,定点值守,加强巡查,确保辖区内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落实。 三、各级工商、商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从制造、批发、贩卖等各个环节入手,取缔上述区域内孔明灯的销售摊点,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各级公安、消防、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场所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对违反规定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文物古建筑的火灾防范工作,认真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演练,切实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 六、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向群众宣传燃放孔明灯的安全隐患,及时曝光典型事件,让广大群众充分理解,自觉支持、配合政府维护消防安全。 七、违反本通告,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陕西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6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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