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论坛小小娇 于 2016-3-17 10:08 编辑 神木这个城市发展越来越快, 很多人都住进了高楼林立的封闭小区, 每天回家的时候, 你注意过你家门口的电梯吗? ▼ 它可能是这样的 ![]() ▼ 这样的 ![]() ▼ 或者这样的 ![]() 不管是啥样的, 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 而且 好像里面的广告总是在变化, 每个月都有新的广告进入! 这个看似很正常的场景 你有没有想过以下这些问题? 比如…… 物业靠这些广告赚了多少钱? ![]() 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 经过你的同意了吗? ![]() 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 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 如果你心中曾经有这样的疑惑 但是却被物业三言两语挡回来了 或者却不知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 现在, 有人给你撑腰了! 沈阳就有一个典型案例 昨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讲的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而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 法官明确说: ▼ ▼ ▼ 物业的电梯广告收入 应该归!你!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这到底是为啥呢?为啥咱就没想到呢? 解读 不经同意物业无权获公共区域收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韩鹏法官表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区任何公共区域从事打广告等经营活动,你都有权利去讨要其经营所得,或者有权拒绝物业从事此类活动。 法院为什么要重点宣传这个案例? 因为,很多人都吃亏了! 附: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我们交了这么多年的物业费, 可该给我们的钱却被瞒了好多年! 小调查: 物业在小区公共区域发布广告那些事 你们小区楼道/电梯内有商业广告么? 物业有告知你们广告收益属于业主方吗? 你们在了解后会问物业索要广告收益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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