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对申领居住证条件、居住证有效期、居住证签注等内容进行了调整,部分群众对新政策不理解。为了让流动人口正确理解实施居住证制度的新政策,进一步维护其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教育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法律援助、户口迁移等方面的权益。现对《条例》中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签注、变更居住登记等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地点等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做如下介绍。 一、什么是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在其它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流动的除外。 二、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多久要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三、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和居住地址证明。身份证明一般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居住地址证明一般指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所在单位、社区(区)或者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四、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它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五、持有效期居住证,可以享受什么服务及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六、居住证有效期即将到期怎么延期,流动人口居住地址发生变更要不要申报?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居住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七、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有什么职责?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照《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流动人口签订和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超过一百名的,应当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八、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有什么职责?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照《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和终止居住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九、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不按规定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应当如何处罚? 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不按规定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不按规定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不按规定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如何处罚? 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不按规定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不按规定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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