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2016年我市事业单位增人管理要求,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12〕105号)及相关规定,为神木县石峁遗址管理处(石峁遗址博物馆)公开招聘5名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招聘条件 01 应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02 招聘岗位及专业 文物保护科、文化研究室,共招聘4名 专业要求:中国古代史,历史地理学,世界史,考古学及博物馆学,考古学,文物与博物馆学,中国史。 规划建设科,招聘1名 专业要求:建筑技术科学,建筑历史与理论,建筑设计及其理论,城市规划与设计。 03 学历、学位条件 应往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即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二代身份证为准)。博士研究生放宽到35周岁(即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二代身份证为准)。 04不符合报名应聘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受过开除处分,不宜在本次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行政处分的; 2.因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需要回避的; 4.“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未满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本次招聘要求的。 2、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初审 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和资格初审,不设现场报名。报名网站为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ylhrss.gov.cn)。 报名时间:4月23日—4月28日 资格初审时间:4月23日—4月29日12︰00。 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ylhrss.gov.cn)报名,按要求如实填写本人信息。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二寸正面电子照片(证件照、jpg格式、30KB以下)。由主管部门在应聘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24小时内进行网上资格初审,审查通过后的信息不得变更。如应聘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三)网上缴费与报名确认 缴费时间:4月23日—4月29日17︰00。 资格初审通过的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ylhrss.gov.cn)进行网上缴费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愿放弃报名。网上缴费确认的应聘人员应及时打印报名表并妥善保管,以备资格复审等环节核对信息。4月28日报名结束后,未进行资格初审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改报其他招聘岗位。 考务费费50元,由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网上缴付。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的应聘人员携带低保证件、户口簿,于4月30日11时前向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榆阳区文化路与青山路交界处东北角)申请减免考务费。 (四)开考比例 本次招聘根据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开考比例最低为1:3。未达到开考比例的,招聘计划数予以核减或核销,并在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ylhrss.gov.cn)公布。招聘计划核销的,考务费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退还应聘人员。 (五)考试 根据报名情况,考试方式、时间另行公告。 (六)体检 体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在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布。体检标准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愿放弃。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 (七)考察 由神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对体检合格的人选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等,并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 (八)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由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在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九)递补 招聘期间,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1.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2.查实应聘人员或招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招聘结果的; 3.应聘人员自愿放弃的; 4.导致招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十)聘用 公示期满后,拟聘人员名单由神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由神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发《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新聘用人员凭招聘通知书,办理人事、工资、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不再办理派遣、调动手续。新聘用人员享受本单位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招聘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新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产生的纠纷或其他与聘用无关的事项,由本人负责。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陕人发[2006]19号)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政策咨询电话:0912-3891911(市人社局); 技术咨询电话:0912-3881902(市人事考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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