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早晨从黄庄乘坐出租车至神木火车站,上车的时候明确要求出租车司机必须给我打票。 出租车司机当时说就算你打票也是十多元。何必呢,因为第一次提出的是去另外一个地方,所以她给我打票了。 中途又拉了一位乘客,因为不顺路,出租车司机将这名乘客放到了可以避雨的地方。行驶了大概有1公里左右。 当时觉得这名女司机特别善良。我是7时36分上的车,7时46分下的车,里程是3.70公里,当时票价器上显示的票价为9元。 下车的时候,出租车司机要收我15元车费。她告诉我:在神木所有去火车站的都要收15元。当时理论了几句,最后还是给了15元。 我不知道这条不成文的“霸王条款”是如何形成的,但是我想说的是。 因为是下雨天,我可以接受你15元的票价,因为毕竟下这么大的雨,你们还要奔波在外,真的不容易。 但是我不能接受的是,出租车收费本应以票价器上显示的价格为基准,到最后标准为何成了他们行业內“约定俗成” 一个城市公共服务系统的计价执行标准是物价部门规定的。怎么到了这里就变成了行业內自行规定。出租车从什么时候开始都可以去做一些部门该做的事了…… 还有一点很不明白:这约定俗成的霸王条款为什么总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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