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诚信榆林”建设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8月份,榆林市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发布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以下21类自然人将被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黑名单”;
2行贿犯罪档案的严重失信人员被市检察院列入黑名单; 3逃税、骗税等严重违法失信人员被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列入黑名单; 4系统行业禁入人员被市直有关单位列入黑名单; 5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人员被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列入黑名单; 6无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失信人员被市工商局列入黑名单; 7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人员被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质监局、市建规局、市环保局列入黑名单; 8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产品的人员被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列入黑名单; 9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给国家、社会、企业、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被市国家安全局列入黑名单; 10在公职人员招录(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明材料、论文抄袭、考试作弊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相关机关处罚或认定的人员被市人社局列入黑名单; 11在申请政府补助、社会救济、购买保障房等经济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人员被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列入黑名单; 12组织、参与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利用网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人员被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列入黑名单; 13参加传销活动被工商、公安等部门累计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人员被市直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14拖欠银行信贷、公用事业缴费或他人债务等10万元以上超过12个月,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决的人员被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列入黑名单; 15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且超过6个月无法联系的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市人社局列入黑名单;; 16重大交通违法失信驾驶人员被市交警支队列入黑名单; 17违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游客被市旅游外事(侨务)局会同旅行社、景区景点、星级饭店列入黑名单; 18价格失信人员被市物价局列入黑名单; 19违法违规执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被市卫生局列入黑名单; 20印制非法出版物、刊播虚假广告的人员被市文广局列入黑名单; 21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人员被榆林军分区列入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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