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 赖 躲 债
榆林市电信公司:
涉事职工工资发放正常
榆林讯(记者祁铭)一纸“无工资证明”让绥德人侯某胜诉两年仍奔波在讨债路上,他不知道外借的6万元何时才能要回。
胜诉方:
判决生效两年仍没拿到钱
侯某是绥德县人,今年50岁,系下岗工人。2014年6月,侯某给刘某借款6万元,约定当年7月10日前偿还,但到期后刘某并未归还。”侯某说,无奈之下,他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还款,法院的判决很顺利,当年8月14日他就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书。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迟迟没有进展,他多次过问案件情况,法院给他复印了一纸中国电信神木分公司盖有公章的证明书,证明称刘某系该单位职工,在单位无考勤记录,不予核发工资绩效,开具证明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
“法院说我这案子不好执行,被执行人没有工资,名下的一套房产也卖了。”侯某随后去榆林市电信公司和神木分公司多次打听,发现刘某仍正常上班,工资也正常领取。他认为,不管这个证明从何而来,都是虚假的,目的就是逃避法院执行。
榆林市电信公司:
法院证明并非电信系统出具
2016年12月29日上午,记者来到榆林市电信公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张远斌表示,侯某的事情他了解过,法院的证明并非电信系统出具,刘某确系在职员工,工资照常发放,希望法院查明情况,给侯某一个交代。
神木县法院执行局法官王军称,刘某无工资证明从何而来,他并不知情。记者多次拨打刘某电话,均被呼转至秘书台。
法律界人士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单位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名女 子 传 销 诈 骗
三名女子以科技公司为幌子,引诱会员购买廉价产品缴纳会费,并设立分红奖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大肆发展下线会员,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12月27日,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公开宣判了艾某某、周某某、申某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判处艾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申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分别处罚三人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
2014年,王某、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陕西西安市成立北京隆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靠售卖廉价产品、吹嘘公司有多项投资项目,以分红奖励制度为诱饵,吸收大量会员购买产品缴纳会费,实则进行着非法传销活动。
2015年8月份,无业在家的艾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投资8000元购买了北京隆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产品后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在榆林市高新区某小区内开设工作室,并且向公司申请成立报单中心,想以此类发展会员的方式谋取不义之财。
艾某某套用了该公司一贯的做法,向他人开始推销廉价萨奇苦水、蓝莓原浆、富硒藤茶等产品,吹嘘产品的功效,为了增加他人的信任感,谎称该公司实力雄厚,不仅投资种植大米基地,还有拍摄电影等业务,并宣传公司发展前景和分红模式,骗取他人信任后让他们购买公司产品并发展下线会员,以发展下线挣取隆升公司的分红和提成。
至案发时,艾某某发展直接下线56人,达22层,伞下会员高达1613人,其成立的报单中心发展业绩达到5500余万元。
周某某和申某在2015年9月也先后注册了该公司的会员,用同样的作案手法向他人进行传销活动。
案发之时,周某某发展的直接下线有45人,达16层,伞下会员132人,报单中心业绩近900万元。申某的直接下线16人,达9层,伞下会员71人,报单中心业绩近10万元。
法院认为,艾某某、周某某、申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犯罪情节轻重,依法对三人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丨中华网、榆林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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