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2017年第一期违法行为通报 为震慑交通违法行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神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具体如下: 1、刘*利,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2016年1月14日23时许,刘*利酒后驾驶陕K69*9S号小型轿车,在神木县东兴街“四川人家酒店”附近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刘*利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4.6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刘*利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陈*,男,1965年7月7日出生,2016年1月23日21时许,陈*酒后驾驶陕K6*46B号小型越野客车,在神木县神木镇钟楼洞西大街附近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陈*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4.1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陈*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邓*军,男,1974年9月4日出生,2016年2月26日20时许,邓*军酒后驾驶陕K7*728号小型轿车,在神木县锦界镇锦华路附近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邓*军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2.0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邓*军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窦*航,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2016年2月23日21时许,窦*航酒后驾驶苏NMF*3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神木县大柳塔镇大柳塔煤矿附近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窦*航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1.9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窦*航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段*仁,男,1974年4月11日,2016年2月14日19时许,段*仁酒后驾驶陕K26*70号小型轿车,在神木县大保当镇“多彩超市”附近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段*仁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1.0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段*仁所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段*,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2016年1月26日20时许,段*酒后驾驶蒙B71*78号小型越野客车,在神木县店塔镇北站神朔铁路公寓附近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段*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1.7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段*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高*宏,男,1986年3月6日出生,2016年2月26日15时许,高*宏酒后驾驶陕KKJ*18号小型轿车,在神木县店塔镇“房塔”收费站附近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高*宏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6.1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高*宏所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高*柱,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2016年1月16日23时许,高*柱酒后驾驶陕KJZ*89号小型越野客车,在神木县东山路九龙隧道北口附近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高*柱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2.0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高*柱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9、高*,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2016年1月20日22时许,高*酒后驾驶陕K08*8V号小型越野客车,在神木县中鸡镇煤管站近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5.3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高*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0、贺*明,男,1982年5月4日出生,2016年2月22日21时许,贺*明酒后驾驶陕K72*07号小型轿车,在神木县东兴街河畔路口附近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贺*明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5.1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贺*明所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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