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贺*平,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2016年1月11日22时许,贺*平酒后驾驶陕K525*M号小型轿车,在神木县东山路九龙隧道南口附近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贺*平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3.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贺*平所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焦*利,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2016年2月23日20时许,焦*利酒后驾驶陕KRS6*3号小型越野客车,在神木县第六小学对面附近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焦*利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0.6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焦*利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李*飞,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2016年1月13日21时许,李*飞酒后驾驶陕KLJ0*4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神木县神华路西30米处附近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飞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3.8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李*飞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李*洪,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2016年3月2日21时许,李*洪酒后驾驶陕KFH*89号小型轿车,在神木县鸳鸯塔大桥西侧附近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洪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9.4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李*洪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罗*,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2016年1月15日20时许,罗*酒后驾驶陕KX7*99号小型越野客车,在神木县五龙口大桥西侧附近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罗*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8.1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罗*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苏*,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2016年2月23日21时许,苏*酒后驾驶陕KGW*33号小型轿车,在神木县神木镇鸳鸯塔大桥东侧附近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苏*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7.4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苏*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苏*斌,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2016年2月16日22时许,苏*斌酒后驾驶蒙K50K*3号小型轿车,在神木县神木镇第六小学门口对面附近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苏*斌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6.9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苏*斌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拓*祚,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2016年1月7日22时许,拓*祚酒后驾驶陕KTA8*1号小型轿车,在神木县大柳塔镇国家电网十字路口附近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拓*祚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8.4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拓*祚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9、温*,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2016年1月10日4时许,温*酒后驾驶陕K819*1号小型越野客车,在神木县人民路十字路口附近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温*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6.9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温*所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0、郄*勋,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2016年2月23日22时许,郄*勋酒后驾驶陕KLV1*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神木县店塔镇广场路段附近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郄*勋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0.2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郄*勋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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