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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早知道 发表于 2012-10-11 08:28:24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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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先生打入信合账号的8万元钱,被人同一天分9次全部取走

先是伪造他人身份证在银行开立账户,并与被伪造人的真实银行账户做了掉包。随后,以“查看是否有财力”为名,诱使被伪造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掉包后的银行账户存款。

最后,用与掉包之前银行账户对应的银行卡,将账户内所有存款一并取走。就这样,咸阳市渭城区做干菜生意的杜先生,被3名行骗者骗去了8万元。

◆骗局 第一个行骗者公务订购的委托人

咸阳市渭城区的杜先生在火车站附近某菜市场经营干菜生意近20年,平日主要给周围一些大型酒店、学校供货。今年8月5日下午3时许,杜先生正躺在干菜店门前的躺椅上休息,一名年纪约45岁、穿着整洁的男子走上前来。该男子称,自己的哥哥在咸阳市某事业单位当领导。因中秋、国庆“双节”将至,他哥哥需给部门同事发放福利,委托他前来采购。一番讨价还价后,他决定将订购1000公斤木耳和500公斤香菇,计价共约15万元。因订单数量庞大,杜先生要求对方先支付总价30%的定金,即约4.5万元。在答应了将预付杜先生所要求的定金后,该男子又以“交了定金得有个凭证”为由,索要了杜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个行骗者佯装开会的办公室副主任

8月8日上午,杜接到该男子电话称,他可以带着杜前往他哥哥办公室,让杜与他哥哥就订购货物一事再做具体协商。当日上午,杜来到上述事业单位。在一门牌上写着“办公室副主任”的办公室门前,该男子指着走廊里正在用普通话打电话的另一男子(下文统一以“哥哥”代指)称,那就是他哥哥。见有人前来,“哥哥”佯装漫不经心地挂上电话,并上前与杜先生握手寒暄。然而,当杜先生提出双方可否进入办公室交谈时,“哥哥”四周环顾称,办公室目前有人正在开会,不方便交谈,一切订购事宜只要与他弟弟商量即可。杜先生与那名男子走出办公楼后,该男子主动提出了交付定金一事,并称“哥哥”所在事业单位,一般都是通过陕西信合进行转账的,并提议,杜先生最好立即开一个,“我也是替别人办事嘛。”考虑到已确认了“哥哥”的公务身份,杜先生此时已完全信任了对方,并准备前往与该事业单位相邻的秦都区中华路信用社开立账户。不过,该男子建议,他俩随后将路过的汇通附近也有一处信合,“路过时顺便办理就行了。”随后,杜先生前往汇通路信用社,开了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个行骗者应邀签合同的副局长


就在杜先生银行账户开通后不久,那名男子再次致电杜称,“哥哥”刚开完会,目前正在附近一酒店陪同他们局里一副局长(下文统一以“副局长”代指)用午餐,“副局长”答应亲自与杜先生签署订购合同。于是,杜先生前往酒店。“副局长”衣着整洁,说着普通话,皮鞋锃亮。态度傲慢,对杜先生爱理不理。在与杜先生简单攀谈后,“副局长”提出质疑,质问他们,杜先生“是否有足够的实力”接受他们单位的这笔订单。在杜先生百般举例证明自己有实力依然无果的情况下,对方要求,先向方才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存入款项,并拿存折来才能证明他的实力。听到先存款的提议后,杜先生感觉情况不妙。不过他也马上想着,就算对方想行骗,存款也在自己的银行账户上,他们没有密码,是取不出钱的。当日中午,按照对方要求,杜向银行账户中存入8万元款项,并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了对方。电话中双方商定,当日下午三四点再见面,待查看了账户后,将签署订购合同。


◆结局 8万元存款被取一空


当日下午3时许,杜先生致电那名男子。不料,意外出现了,对方已关机。


顿时觉得情况不妙的他当即前往附近的信合查询账户。柜台前,他被告知,他存折中的8万元存款,已于当日被人分9次取走。


杜先生怎么也想不通,对方没有密码,是如何将他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取走的。


次日一大早,手持信合存折及银行卡,杜先生前往为他开户的汇通路信用社咨询。惊奇的是,工作人员在核对了他的存折后告诉他,他手里的存折,是由中华路信用社所开,而非汇通路信用社。


一头雾水的杜先生立即赶赴中华路信用社咨询。


在这里,他才最终弄明白:自己手中那张信合存折,正是之前那名订购货物的男子,用标注有杜先生自己名字及身份证号码的伪造身份证(上面相片是那名男子本人)办理的。随后,对方又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账户与杜先生自己所开立的账户掉了包,并诱使杜向掉包后的银行账户存了款。


最后,在得知账户中已有存款后,那名男子又用与账户相关联的银行卡,分批次取走了里面的存款。


杜先生说他随后了解到,那名男子开户时间为8月8日上午8时40分,他自己的开户时间,则在两个小时后的10时40分左右。


杜先生今年53岁,育有一儿一女。虽然女儿已成家多年,但儿子才15岁,于咸阳市某高中就读,一家人平日仅靠他与妻子贩卖干菜为生,生活并不富裕。


据妻子田女士讲,生意较好时,他们一年的收入也就是三五万,“如今这一下被骗,相当于骗去了我们家两年的收入。”


据悉,目前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警大队东风路中队已对此事立案,并正在全力侦查当中。


◆诉求 要求信合全额赔偿


事情发生后,杜先生认为,作为金融机构,中华路信用社在受理个人开立存款账户时,应当有义务对开户人所持证件做真伪辨别。然而,该机构在没有辨别申请开户人(那名男子)出示的身份证件真实性的情况下,就为其办理了个人银行结算开户业务。换言之,如果中华路信用社在审查开户申请人出示的身份证件时,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就能够辨别出开户申请人出示的身份证件不具有真实性。进而不为其办理开户业务,也就不会有杜先生随后误存一事的发生。这是信合的第一次未审慎审查。此外,按照陕西信合相关规定,存款金额高于5万元时,存款人必须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方可办理。而正是中华路信用社在杜先生存款时再次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从而未发现他本人与该账户所对应的身份证件上相片并非一人,从而最终导致他在所持账户并非他本人账户的情况下,也能够顺利向账户中存款8万元。“这是他们的第二次失误。”杜先生认为,中华路信合应赔偿他损失8万元。昨日,中华路信合办公室一陈姓主任表示,自己刚上任不久,对杜先生所投诉的情况尚不知情,待其详细了解情况后,再回复记者。然而,截至昨晚发稿时,陈姓主任并未就此事做任何回应。


◆责任 咸阳银监分局:信合并无过失


那么,作为开户行的中华路信合是否该为杜先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昨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咸阳监管分局工作人员表示,因身份证的鉴别需要较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中华路信合作为储蓄机构,并非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不具备判断身份证真伪的能力。申请开户人(那名男子)在申请开户时,银行工作人员核对了其本人确系身份证件相片所示后,事实上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再者,该工作人员还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44号)中“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的说法,法理上讲,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信合在这件事情上并无过失。


律师:信合应担责


陕西省咸阳市148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彬科则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8】191号文件中《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规定,金融结构有责任与义务对申请开户人的身份信息做核对。这种核对,包括两个方面,一,对人与证的核对,即核对所出示证件是否为本人所有,二,对证与单(卡)的核对,所出示证件是否与所办理的单(卡)相关联。高彬科认为,很明显,信合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属银行管理、业务方面的重大失误,“所以,理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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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z 发表于 2012-10-11 09:57:08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万事还是小心为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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