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拆迁问题是社会热点,我们经常能在电视上,报纸上看到“钉子户”和城管或者拆迁大队公开对峙,经常还伴随着人员的伤亡,我们在看到这一现象的时候经常会想到政府的无能,政府的残暴,政府在公开的抢夺土地。由此我不得不提到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分-----------------------------------割-------------------------------线------------ 由宪法第十条第一款可知,城市的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不是个人,这是前提。 第三条第三款写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条有两个关键词,首先“公共利益",我们到现在法律也没有对公共利益有个很好的界定,什么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是建公园,体育场所等还是别的商业项目,当政府在强力拆迁的时候往往是为了建楼,卖房增加当地GDP,最主要增加自己的政绩,建楼盖房当然是最能让人明显看到的政绩,而比如说教育或者文化的建设,那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容易很快的突出政绩。所以也就会出现这么多所谓打着“公共利益”拆迁的故事。 其次第二个关键词,”补偿“法律规定我们要在征收征用的前提下,对原被征收人或征用人予以补偿。绝非赔偿。就是一个字的区别,就有很大的差别,赔偿当然是你弄坏我的东西,价值若是5元,你就当赔偿我5元,但补偿的话就是3元了。因为是补偿。我们的钉子户们往往痴心妄想通过被拆迁可以获得利益,甚至发家致富,当然有的确实实现了,但从法理角度讲,我们给的是”补“不是“赔”。 这当然有很多人会说那么我就愿意呆在这里,不愿意搬迁。但是我们有第一个关键词限制“公共利益”,你必须要为公共利益做出让步,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品质,集体利益要高于个人利益。 从以上粗浅论述,我们应该积极呼吁对拆迁有个正常的心态,没有拆迁也就没有今天的高楼大厦,但我们必须对补偿做出更合理的标准,对公共利益做出合理的界定,更好的去完善和健全法律。 PS:个人观点,望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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