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刚正不阿,旗帜鲜明地揭露当地的腐败乱象;他,嫉恶如仇,以手中的纸笔为武器,和贪腐进行持久的斗争;他为民伸冤、维护正义的壮举恰如其分地击中了当地贪腐官员的要害,他们对其恨之入骨,必欲除之而后快。之后,这名反腐功臣遭到陷害,蒙冤长达10年之久。他叫刘建国,原陕西佳县文化系统职工,一名遭受报复迫害入狱而仍坚信人间自有公理的铮铮汉子。 执笔落字,悲愤交加。这起冤案因何而起?有关部门如何暗地操作,一手炮制了这起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 刘福学,原名刘建国,小名刘富习,佳县法院误判名为刘福学。其祖父刘汉荣(代名白袍、化名刘士荣)1927年在佳县螅镇加入共青团,1933年,在营委书记习仲勋的率领下,他参加了两当暴动。1947年,刘汉荣在本村疗养时被贫民团杀害,时年36岁。1948年,原绥德地委、绥德专署、佳县县委、县政府为刘汉荣刻石立碑,习仲勋、张达志分别题词追念。 刘建国秉承祖风,为人刚正不阿,多次在全国主要媒体发表文章和新闻图片500篇幅,揭露当地腐败滋生的各种丑恶现象。刘建国的壮举击中了当地贪官的要害,他们对刘恨之入骨,千方百计想除掉他。在他们的精心谋划下,“机会”终于来了。 2000年5月,刘妻冯文平患病,在经济拮据的状况下,她提议刘建国将收藏多年的摄影器材和十多台相机卖掉筹钱。因刘建国的身份证丢失,他便以妻子的名义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了出售相机及摄影器材的信息。此后,3名求购者与刘联系购买相机及摄影器材。由于部分器材短缺,他从外地买齐后邮寄过去。后来,这3人与刘福学因货款问题发生了纠纷。 生意场上你来我往,产生矛盾纠纷实为常事。但在某些官员眼里,这是个除掉刘建国的千载良机。在他们的一手操纵下,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成了一起刑事案件。 2000年7月5日,刘建国被佳县公安局刑拘,同年8月5日被逮捕。2001年5月5日,佳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建国有期徒刑3年。刘建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2年5月9日,榆林中级法院(2002)榆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最终维持佳县的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建国有期徒刑2年。 为人正直的刘建国,何来“诈骗”一罪?佳县法院定的“罪名”之一是刊登虚假广告,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事实上,这一“罪名”纯属捏造。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刘建国刊登在《中国摄影报》的信息句句属实,他如实写明了详细的住址、电话等信息, 根本不存在“虚构事实”一说。刘建国和冯文平当时是夫妻关系,冯文平患病无钱医治,建议刘建国把收藏的十几台相机卖掉。由于冯文平不懂相机,此事只能由刘建国操作。冯文平便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了出售摄影器材的信息。刘建国、冯文平明明是一家人,是家庭财产的共同分担人,刘建国怎么构成了“以他人名义”进行的诈骗?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榆刑二终字第18号第7条证据写到:证人冯文平系被告人刘建国之妻,其证明,刘建国以其名义刊登广告未经自己同意。实际上,冯文平在事后说,“刘建国刊登广告、办公证我都参与,佳县公检法办案人员威胁我,说‘如果你同意以你的名义登广告,办公证的话,你也有罪,你也要坐牢并开除公职 ’,我当时害怕极了,只好按他们的意图说我什么都不知道。”冯文平是刘建国的妻子,二人是利益共同体,刘建国以她的名义刊登出售摄影器材的信息,她怎么会不知道?况且,汇款也是冯文平用身份证取的,她怎么会不知道? 二,榆林中级法院认为,购买者之一的郜会龙从刘建国处购买摄影器材时,刘建国指使儿子刘左帅在榆林市公证处由公证员薛建芳出具了与包裹单内容基本一致的公证书,法院还采纳了薛建芳“对摄影器材不了解,出具公证书时也未能证实邮寄物品的真实情况”的证言,并根据榆林市公证处(2000)第3号文件,认定刘左帅办公证的目的和情况纯属虚构,本来可以在佳县办公证,但刘建国却指使刘左帅在榆林市办公证、欺骗公证员,在邮寄物品与被害人所购物品不一致的情况下,公证员做出二者一致的公证书,法院认定有故意欺诈之嫌。事实上,起初刘建国到佳县办公证,但佳县公证处工作人员由于对摄影器材型号缺乏了解,拒绝为他办公证。 三,3名购买摄影器材的人中,2人用的是假名,1人是已死之人的名字。榆林中级法院判决书写明原告之一的郜会龙是中国人民解放是87205部队(后改为95972部队)军官,实际上,郜会龙并非军人,而是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处一名姓杨的处长。佳县公检法明知其中有假,为了达到惩治刘建国的目的,却授意冒充郜会龙的杨某作伪证。求购者之二陈学不但是假名,还是已死之人的名字,真人是湖北十堰市保险公司干部张元庆,该张冒充其亲家公的姓名和工作单位。真陈学早在1999年11月17日已经去世,这个名字却在判决书中出现12次。而求购者之三的张建新虽确有其人,却是佳县公检法授意下的一名作伪证者。 五,榆林、佳县两级法院的判决书始终漏洞百出,错误连篇。刘建国1960年9月8日出生(原身份证号码612729600908001),判决书写成1959年8月8日,还将2000年8月5日的逮捕时间写成当年8月8日。为了说明刘建国具有较高的诈骗水平,判决书故意将他的高中文化程度、工人身份写成是国家干部、大学文化。佳县公检法为达到整死刘建国之目的,视法律如儿戏,硬生生将民事案件办为刑事案件。这样纰漏百出、疑点众多的判决书,极大损害了司法尊严及法律正义。 刘建国在押期间,因不服判决,拒绝签字,他们多次指使在押犯人对他殴打,使其身心遭受严重折磨,颈椎、腰椎严重变形,提前30年步入老年残弱状态。2003年,佳县审核编制时,县劳动局、文体办在未接到法院判决书及监察部门对刘开除公职的文件的情况下,仅凭一份初审判决书复印件就将刘建国从编制中除名。 除此之外,法院还将刘建国的名字错判成刘福学。刘建国入狱期间,本人户口又被注销,无法办理身份证,10多年后的今天仍是“黑户”,在人口普查中被排除在13亿中国公民之外,丧失了正常公民应有的一切权利,人权遭到严重侵犯和践踏。 刘建国这起冤案的本质是,把属于民法调整的经济纠纷,放在了国家刑法的调整之下,是一起权大于法的典型案例。冤案形成后,他多次提交了申诉状,但均石沉大海,冤案不能平反。究其原因,佳县公检法目无法纪、徇私舞弊、是这起冤案的幕后黑手。佳县、榆林两级法院的一纸荒唐判决,竟存在长达10年之久,法院的自查、纠错体系难道形同虚设? 出狱后,刘福学并未沉沦,而是一心向善,积极帮助当地村民脱贫,在当地享有盛名。他多年来收藏历史文物,创建了千五氏博物馆,为民间收藏事业做出贡献。除此之外,刘福学还积极投入科技事业,自创了红枣繁殖变异技术,申请的“一种枣树套袋栽培的方法”和“一种抗风暴嫁接枣树的方法”两项专利技术已获得国家专利局批准,另有几项专利技术正在报批中。在他创建的千五氏博物馆门前,至今立有社会正义人士镌刻的石碑,本人家中也有群众送来的锦旗。 清明盛世,一切乌云雾霾被将被正义的阳光驱散。刘福学坚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党和政府一定会帮自己早日洗脱冤情,平反昭雪,同时,当年一手办成此案的害群之马必将会被及时肃清、绳之以法! 在此,他要求佳县、榆林两级法院重新立案并调查审理,纠正之前的错误审理;恢复自己的政治名誉及一切合法权利,追究参与迫害、制造冤案人员的责任,并恢复自己的公职,补发工资,赔偿入狱期间的精神损失,并要求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等级,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享受伤残待遇。 如果当地部门不能妥善处理,刘福学将继续上访,直至洗脱冤情的那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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