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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之音 发表于 2017-8-31 21:26:2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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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某日凌晨,在福建某大学沙滩发生抢劫、强奸一案。
来此地打工的青年民工李某纠集陶某、刘某、陈某到福建某大学沙滩上抢劫。
在沙滩上,李某等人发现男青年叶某和女青年温某在草丛中谈恋爱,即将两被害人团团围住。
李某对叶某拳打脚踢,并用镀锌管击伤其头部,致叶某昏迷。
李某等抢走他身上携带的一部传呼机和人民币500多元。然后,四个四川民工又将因惊吓缩成一团的被害人女青年温某强行轮奸,其犯罪手段令人发指。
2004年7月12日,福建省某市破获一罕见的青少年抢劫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 14名;其中年龄最大的19岁,最小的仅11岁。5月份以来,这些孩子在城区电子游戏机店、网吧、巷子、公园等偏僻地段连续抢劫作案30余起,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妇女和中小学生。
该团伙成员多为单亲家庭和辍学青少年,抓获后,对罪行供认不讳,并交代因为不愿意上学,偶遇在网吧、录像厅等地。相同的年龄,共同的境遇,使他们纠集在一起作案,实施一个人所无法实施的犯罪行为。
上述两个案例有一定的相似性,犯罪人最初的动机相似,都是因缺钱而抢劫,不过后续的发展不同。前者抢劫完后,看到被害人温某,遂又产生新的动机,转化为强奸犯罪,这说明,团伙犯罪在一起案件中往往多种犯罪行为兼施,一种犯罪行为结束后,在新的诱因驱使下,很快他们又萌发新的犯罪动机,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后者属于青少年团伙犯罪,他们的目的相对简单,只是为了满足金钱物质欲求。另外,他们都有着共同的环境、相似的家庭背景,结成团伙作案彼此之间可相互利用,能缓解一个人能力不足的矛盾,这是他们组成团伙犯罪的心理条件。
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就像上面案例中所说的那住环境、共同的兴趣爱好,犯罪分子产生了情感的共鸣,从而形成犯罪团伙。
比如说,福建建阳曾经有过很有名的“四大神偷”,是建阳四个未成年人,他们均来自单亲家庭,生活拮据,平常家中无暇管教,他们因此流浪街头。共同的经历,使他们纠集在一起,大至入室盗窃金银财宝,小至一般财物,均成了他们犯罪目标。除此之外,他们结伙作案,也有部分原因在于,在实施各种暴力犯罪中,有时仅靠个人力量难以达到犯罪目的,所以这时依附团伙,就能缩减犯罪人非法欲望与完成犯罪活动能力之间差距,靠着人多势众,彼此之间相互利用,从而实现犯罪目的,满足其犯罪需要。样,因为有着共同的境遇、共同的居住环境、共同的兴趣爱好,犯罪分子产生了情感的共鸣,从而形成犯罪团伙。比如说,福建建阳曾经有过很有名的“四大神偷”,是建阳四个未成年人,他们均来自单亲家庭,生活拮据,平常家中无暇管教,他们因此流浪街头。共同的经历,使他们纠集在一起,大至入室盗窃金银财宝,小至一般财物,均成了他们犯罪目标。除此之外,他们结伙作案,也有部分原因在于,在实施各种暴力犯罪中,有时仅靠个人力量难以达到犯罪目的,所以这时依附团伙,就能缩减犯罪人非法欲望与完成犯罪活动能力之间差距,靠着人多势众,彼此之间相互利用,从而实现犯罪目的,满足其犯罪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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