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神木县民间资本的出路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我县民间资本总量达200多亿,已成为我国民间投资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如此庞大的民资,除了部分资本向区域外发展外,其余资本皆在本地游荡,炒煤矿、炒地皮、炒期房成为了这些富余资本的选择,尤其是炒地皮与炒期房带动现房价格短期内暴涨,令老百姓咋舌。这些资本已然对县域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客观意义上的伤害,研究民间资本的动向并正确的疏导正成为县域主管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民间资本的基本特点 1、民间融资规模逐年扩大。 2、民间融资活动涉及面大,参与人数多、层次广。 3、民间融资以“民间借贷”与“入股投资”两种模式同步发展。 4、民间借贷资金资源广泛,借贷活动主要基于个人信用,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期限灵活,手续简便。 5、随着通货膨胀的压力加大及货币政策的持续紧缩,民间借贷利率逐步攀升。 6、资金投向主要集中于煤炭、煤化工、房地产等行业。 7、民间资本研究能力弱,决策不够科学,民营企业的资源获取能力不足,话语权不强,控制力与影响力较小。 二、民间资本存在的潜在风险隐患 1、民间投融资资金总量和投向不易控制,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 近年来,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市场资金需求旺盛,信贷供给相对不足,民间资本乘势而入。由于民间融资不受央行信贷规模的控制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使得国家对全社会资金供给总量和结构无法准确把握,给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增加了难度。同时,追逐最大收益目的使得民间融资资金很容易流入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和企业,从而削弱国家宏观政策调控效果。民间融资为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供资金,从而弱化了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等政策的调控力度。 2、民间融资容易诱发非法吸储、非法放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由于不少居民对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定界限不明确,致使一些企业和个人以民间融资幌子,以高息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活动;个别投资公司、典当行违规办理短期资金拆借等金融业务,极易诱发非法集资风险,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银行资金与民间资金往来的暗道,增加了监管难度。 3、部分微观经济主体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容易引起民间融资纠纷。 由于在民间融资中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资金所有者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部分借款主体经营环境的恶化,民间融资的高利率更容易引发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使资金到期无法归还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同时由于投融资主体之间一般具有血缘、地缘等特殊关系,在融资手续上具有简单化和随意性等特点,造成融资手续不完备,一旦发生纠纷,给举证带来困难,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受到威胁。 4、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企业财务负担过重,加剧了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虽然能够缓解燃眉之急,但市场疲软,销售不佳、自身经营存在问题等因素均会导致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拆东墙补西墙,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如此恶性循环必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5、民间融资风险向银行转嫁,给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带来一定压力。 调查发现,一些借款人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放到典当行等机构或者自己亲自放高利贷吃利差,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将民间借贷的风险转向银行,给银行的稳健运行带来一定的压力。 三、规范投资方式,创新投资理念 1、规范民间资本的债权投融资行为,将民间借贷合法化、公开化、透明化 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为满足市场经济主体的投融资需求而产生的。对于民间借贷主体,现行制度规定有诸多限制。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在合法合规的原则下运行,政府可以考虑在民间借贷各主体权利保障的前提下来规范民间的借贷活动。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地研究,明确合法和非法借贷的界限,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转入“地上”,从而将这类非正规金融活动尽可能地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制定支持性引导意见,将民间借贷合法化、公开化、透明化。 我县可结合实际情况,联合律师事务所编制居民及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借款标准合同,并通过媒体公示,降低部分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差的微观经济主体的风险,减少民间融资纠纷。同时可先行开展民间借贷房地产抵押登记,如果试点效果明显的话,可逐步扩大抵押登记范围。如此,则民间借贷在操作的层面上可大幅度地降低风险,同时也便于政府对其进行风险监控。 2、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逐步规范 “隐名入股”企业的融资行为 “隐名入股”企业的融资模式一般为企业家牵头,众多中小投资者入股的融资模式,企业法律认可的出资者背后有众多的隐名股东,此种模式在司法实践上容易被鉴定为非法集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政府可强制有“隐名股东”的融资企业的财务制度规范化,建立公平、公正的股权投融资环境。在日后企业的融资中,可引导小股东集合资金,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模式参与项目投资,让小股东能够依法履行出资人权利,提高小股东的话语权。 3、推广成熟合作模式,实现民间资本与产业项目有效对接 1)巩固创新“神木模式” 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发动机”作用,采取“先进后退”的参股模式扶持民营企业,撬动民间资本投向实业,引导民间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型。 2)发展“北元模式”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与神华、华电、陕煤、延长等中、省国有大型企业合作,国资规范化的管理与民资灵活的办事风格、消费节俭等优势相结合,实现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有效合作,共同推进合作企业的发展。 3)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跟进项目投资 引导有闲散富余资金的个人投资者及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成合力,参与大型资源与工业类项目的投资,分享区域发展的财富效应。 四、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和投资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微型金融机构。对现有规模庞大的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引导,“收编”为合法的民间金融组织,使地下金融活动阳光化;同时加大村镇银行、农村和社区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的推广进度。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融资模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以解决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政府可制定税收、财政、信息等方面的优惠支持政策,推动微型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构建我县企业多元融资体系,支持民营中小企业持续发展。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县域内的收费公路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允许民资进入公汽、自来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领域,并给予适当财政补贴,使城市建设成为吸纳民资的“乐园”。 3、鼓励民间资本进一步投资煤炭、煤化工、煤矿机械制造、煤矿节能改造等产业升级项目 在坚持国有大型能源企业为主导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煤气层抽采、煤制油、煤制天然气领域。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控股、参股、联营等方式进入煤炭机械、煤矿专用车、重型机械、新能源和节能环保装备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瞄准产业发展制高点,联合上下游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装备制造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发挥资源优势,推动项目落地,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做大做强优势产业。 4、鼓励民间资本大力投资社会保障服务产业 加大城镇各项社会事业改革和开放力度,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让社会养老、市镇建设等成为吸纳民间资本的“吸水器”。随着中国社会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城镇养老设施短缺现象严重,改善养老服务设施、提高养老服务品质在未来几十年尚属朝阳产业,鼓励民企兴办老年公寓或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并对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民间投资在税收、用地、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事业 支持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建各类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实施。积极探索旅游资源开发权、经营分离转让等方式,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地产、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吸收民间资本共同建设各类体育馆及健身设施、运作体育赛事和活动,以及经营体育运动项目俱乐部等中介、健身、培训服务业。 6、鼓励民间资本大力投资三农项目,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节约化 加大农村改革和开放力度,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农场,发展高效优质种、养殖业,以市场来实现“三农”资源科学有效配置,实现农业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农业单一分散、盲目低效、抗风险能力弱的现状,推动农村产业结构升级与调整,从根本上改变我县农业落后现状。同时,鼓励民资开发农村市场,建立农业关联交易产业、兴办涉农服务设施等等。 7、引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引导居民参与股票、期货、股权等金融产品投资 继我县第一家证券营业部开源证券开业后,仍需多方联络洽谈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营业部及办事处,引进金融投资产品,培育金融投资理念,引导居民参与股票、期货、股权等金融产品投资。 8、设立兰炭、电石、金属镁等产业投资基金,推动行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优势产业 政府规划在成功组建电石、兰炭、镁业、建材四大集团的基础上,年内再组建煤炭集团。但是集团公司重组整合力度相对较弱,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可发起设立引导基金,组建与集团公司相匹配的产业投资基金,加大行业重组整合力度,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金字塔式的隐名股东问题),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提升民企控制力和影响力。 9、组建股份制集团控股企业 引导民企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实现资源整合,规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吸纳更多的民间资本,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增强企业竞争力。同时,引导企业家及民间资本区域外投资行为,将神木企业家对外投资企业纳入集团公司名下,形成以神木为基地、跨区域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集团公司注册地在神木,子公司在县域外投资的,政府的支持政策与本地企业趋同。如此,可改变神木外流资金的零散性,吸纳本地资本,形成规模,参与一线与二线城市的盈利能力较强的项目,实现跨区域资源整合,既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形成品牌效应,又为我县培育优质企业,储备上市资源。 10、鼓励民间资本走出去,收购矿业类项目,打造资源型企业集团 根据我县民营企业的能源投资秉性,集中精力对焦煤、稀土、钼等稀缺资源品种进行深入研究,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引导民营企业抢占资源高地,打造资源性企业集团,提升本地企业的的控制力与影响力。同时对资源类央企及江浙、成渝等先知先觉资本的投资行为与投资模式进行研究,引导我县企业建立正确的投资战略,降低决策风险,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优化民间资本发展环境 1、进一步提升政府办事效率, 构建三型政府 坚持打造“亲民型、阳光型、创新型”的三型政府,对民间资本投资的重大项目,可由主管领导或班子成员包项服务,帮助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中遇到的各类难题。提升政务大厅服务水平,优化政务办事程序,缩减申报审批程序。加强对民营企业投资投诉督办力度,对影响和破坏神木投资形象的人与事进行严肃处理。 2、制定出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监管制度,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 制定出台“神木县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指导意见”、“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融资环境,构建有效的企业投融资模式,引导民间资金组建股权投资基金,推动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可规范个人及中小企业股权融资行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投融资信息的透明化,构建个人及中小资金集合投资的良好环境,规避大股东侵蚀小股东利益的非法行为。 3、出台鼓励支持政策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支持民间资本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中小企业成长基金、产业基金。支持本地区企业及个人投资者在本地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吸引外地意愿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来神设立,打造资金洼地。同时可由财政出资设立神木县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推动行业重组,培育优质企业上市。设立金融人才专项基金,对本地金融人才及引进金融人才予以特殊津贴,推动金融行业快速发展。 3、组建民间借贷服务中心 借鉴温州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的经验,参照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的模式,建立神木县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对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探寻借贷登记、公证等合法模式,规避非法集资,实行借贷双方直接对接,杜绝高利贷,防范风险。逐步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流动和风险管理,推动我县民间金融规范化和产业化。 4、搭建股权投资服务平台,引导中小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形式参与项目投资 开展民间资本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现状与产业发展形势,确定民间投资产业目录,及时向社会发布,集中处理供需双方信息,使“资本与项目”通过这个服务平台成功对接,为民间资本牵线搭桥,使民间资本有项目可投、投得准、有钱赚。并通过市场化的规范操作,推进神木企业的重组兼并,做大做强行业龙头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在产业链、价值链分工中的专业化水平。同时加强民间资本运作的集中度,有利于政府通过这平台对合法主体进行监管,有效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实现资本与项目的有效对接和转换,促进神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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