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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领] 男子未经批准砍20棵树 补栽40棵法院不予起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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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里波特大 发表于 2010-7-20 12:39:34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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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黄陵县各界参会代表就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发表看法与观点
  感谢给我一次重新悔过的机会,我一定按要求补植砍伐的林木,并自愿做一个义务的护林员。”5月13日,当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宣布对涉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嫌疑人郭军海、刘龙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后,郭军海激动地说。   未经批准 砍伐承包林20棵树   2007年1月,郭军海、刘龙强与他人合资,承包了黄陵县隆坊镇苏家峁村北咀小组南洼的洋槐林,承包期限为五年,承包期内洋槐树的产权归承包人所有,并由承包人负责补植管护。   2009年1月29日、30日,郭军海、刘龙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先后两次砍伐所承包的林地洋槐树20棵。经延安市桥山林业局鉴定,所伐树木材积共计4.43立方米,合立木蓄积共计14.77立方米。经群众举报,黄陵县公安局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郭军海、刘龙强立案侦查,今年2月侦查终结后移送黄陵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郭军海、刘龙强涉嫌滥伐林木一案的过程中,检察官们发现,两人虽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其所承包的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涉嫌滥伐林木罪,但在案发后,二人能深刻认识到错误,主动向林业部门要求补植,恢复森林资源。林业部门同意后,二人以“伐一补二”的比例,在指定的地点栽植了40棵树苗,且补植工作已经完成,最大程度地弥补了对森林资源造成的损害。鉴于二人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符合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要件。   是否起诉 举行审查听证会   5月13日上午,黄陵县检察院召开了延安市范围内首起附条件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来自黄陵县**、县政协、县委政法委以及林业、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人民监督员约30人参加了这起听证会。   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郭军海、刘龙强便表示出了深深的歉意,“我们文化程度低,事发后才知所犯的错误。我们愿意补栽所砍伐的树木,并已这样做了,这里我们保证补栽树木的成活率,请求检察机关从轻处罚。”   在了解了案情,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发言后,参加听证会的各方代表通过讨论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砍伐林木后能及时补植,已经弥补了犯罪造成的森林资源损失,如果检察院能对这二人不予起诉,既挽救了两个家庭,化解了社会矛盾,也体现了目前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黄陵县检察院立即召开了检察委员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请求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郭军海、刘龙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二人设定了6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内由检察机关牵头,森林公安局与村委会共同考察,6个月期满后再根据考察期的表现,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庭获得不予起诉决定后,郭军海、刘龙强当即表示,以后自愿做一个义务的护林员,护林防火,保护森林资源。本报记者张波   名词解释   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作出决定,代之以设立一定的期限、规定一定条件对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后再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是一种终局性的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决定。   适用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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