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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7-11-16 17:44:04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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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7-11-16 17:44 编辑


▼律视在线第272期丨把自己的债权合法转变成投资权益,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将出资转出的行为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巧妙将债权转变成投资权益

钱难赚,食难吃,最难打的是官司。最近,绿水公司就被人告上了法庭,急得绿水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满江团团转。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的起因还要从一纸增资扩股协议书说起。一起看看今天律视在线的吴圣奎律师带来的案例吧。

2008年,绿水公司通过债权受让的方式,取得了青山公司两千万的债权。青山公司是当地一家有名的环保公司,发展一直不错,可是最近一两年,由于经营策略的调整失误,发生了严重的资金困难。

2009年的春天悄然来临,青山公司还债的日子越来越近了,可是青山公司依然入不敷出,经营毫无起色。无奈之下,青山公司向绿水公司提议:由青山公司向绿水公司定向增发股本两千万,在增资扩股的同时,偿付绿水公司的两千万债务。那绿水公司怎么想呢?其实,绿水公司早就盘算着要进军环保行业了,因为环保行业从寒冬走向春天只是早晚的事儿!

于是两家公司各取所需,按照青山公司的提议,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书》。绿水公司在2009年8月9日,向验资账户注入了两千万资金。紧接着,8月12日,青山公司又将该笔资金转入绿水公司的账户,清偿了对绿水公司的债务。

毫不知情就被告上法庭

人与人之间可以两情相悦,公司与公司之间也可以一拍即合。如愿以偿的吕满江满心欢喜,青山公司也算了却了一件心头大事。没成想恰在此时,一盆冷水将吕满江从头到脚浇了一个透心凉!

原来,在此之前,青山公司没有清偿金银公司已经到期的货款和利息,金银公司在得知青山绿水两家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后,将青山绿水公司都告上了法院,并请求法院认定绿水公司作为青山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在两千万元的范围之内承担清偿责任。

事已至此,绿水公司只好请律师准备应诉。吕满江有点惶惶不可终日,因为万一败诉,将会对公司造成极其惨重的损失。

是正当还债还是抽逃出资

在开庭之前,绿水公司委托的苏辕大律师给出了自己的专业分析。苏律师认为,青山绿水公司之间存在着真实合法的并且已经到期的债务,绿水公司的所作所为未损害青山公司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之所以禁止抽逃出资行为,是因为该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的责任财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

本案并不存在这种情况。在增资扩股以及偿还到期债务的过程中,青山公司没有向其他债权人通报的义务。同时,绿水公司除了把自己的债权合法转变成投资权益外,并没有从青山公司拿走任何财产,也没有改变青山公司的责任财产与偿债能力。因此绿水公司的行为并不属于抽逃资金。

转眼之间就到了法院宣判的这一天。不出苏大律师所料,法院没有支持金银公司的请求。绿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满江,终于安安稳稳地把心搁进了肚子里。

认定股东抽资出逃的情形

相关法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绿水公司的行为,尽管看起来与抽逃出资相类似,但是本质上是公司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绿水公司与青山公司无论在增资扩股还是在偿还到期债务的过程中,都依法进行了相关操作,规范地使用了公司账户,全部过程清晰可查,所以青山公司以公司资产偿还债务的行为,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当然也就不构成抽逃出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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