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7-12-9 17:42 编辑 ![]() ▼律视在线第294期丨两人离婚后因不舍彼此复婚,复婚后对于第一次离婚协议中分割的财产该如何认定? ▼爱情终究抵不过钱财,恩爱夫妻走上离婚路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复婚,离婚协议可以构成夫妻共有财产的判断依据吗?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本期律视在线何永萍律师今天为我们分享的这个案例! 王静(女)与张海(男)两人相识一段时间后,彼此都十分中意,很快坠入爱河的两人最终因家庭悬殊遭到了家人的反对。面对爱情和家人,张海义无反顾的选择了王静。两人于1974年正式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张海的父母因拗不过女儿,所以同意了两人的婚事,两人当时只顾着甜蜜的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 1998年,张海和王静购买了一套房产,张海与他人签订《购房协议》时将该房产登记在了自己名下。王静父母得知后很是生气,他们想不通张海为何不将自己女儿的名字也登记在房产证上?为此他们找张海的父母谈及了此事,两家人也是大闹一通。事后王静在父母的催促下与张海在2002年9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这下王静的父母也就将心放在了肚子里。 好景不长,张海因为房产一事一直耿耿于怀,两人的感情为此出现了问题,吵吵闹闹可谓是家常便饭。2006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家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 ![]() ▼离婚后为爱复婚,为房产闹上法庭 离婚后两人也一直有来往,正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慢慢的两人都因为当时离婚时太过冲动而感到后悔,碍于面子两人迟迟没有向彼此低头。张海在朋友的劝说下最终还是先张开口向王静提出了复婚的想法,于2010年12月,两人复婚了。 2013年7月,张海当时购买的房屋要进行拆迁,张海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将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这件事王静一直被蒙在鼓里,可想而知,王静得知此事后又是一番大吵大闹。 王静无奈之下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被拆迁的房屋系王静个人所有,并要求张海返还相关拆迁款。 ![]() ▼离婚协议书是否构成判断依据? 庭审中,张海提交了一张字条,用以证明王静同意放弃主张2006年离婚协议中的所有财产权利,并提出该字条上的手印为王静所按。王静称其对该字条的内容不知情,并表示其不识字,手印不是其所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2006年签订的离婚协议,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后应当归王静个人所有。2010年双方复婚,该房产在双方第二次婚姻中应属王静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此所得的拆迁利益应当归王静个人所有,张海擅自占有拆迁款,侵犯了王静的财产权利,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张海庭审中提交的其自己书写的、王静同意放弃离婚协议中所有财产的字条,鉴于王静不识字,且对该字条不认可,张海又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指纹鉴定的申请,故应由张海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张海提交的该字条未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张海返还相关拆迁款。 ![]() ▼面对夫妻共同财产,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1、复婚后的财产分割。虽然王静、张海于2002年才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故张海1998年购置的房屋应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2006年的离婚协议,上述房屋在离婚后应当归王静个人所有,故王静、张海2010年复婚后,该房屋已成为王静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此所得的拆迁利益应当归王静个人所有,张海擅自占有拆迁款,侵犯了王静的财产权利,应当予以返还。 2、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对于张海庭审中提交的其自己书写的、载明王静同意放弃离婚协议中所有财产的字条,因王静称对字条内容并不知情,其并未在字条上按手印,此时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法院认为,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特别是涉及农村妇女时,在双方文化水平及社会、家庭地位明显不对称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张海提交字条意图证明王静放弃所有财产,庭审查明王静系文盲,如果将证明字条中的手印并非本人所按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王静,有违公平原则,故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张海,告知张海应由其证明该手印的真实性,提起指纹鉴定申请。后张海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指纹鉴定申请,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因张海举证不能,法院依法对上述字条未采信,支持了王静的诉讼请求,保护了王静的合法权益。 ▼▼▼ ▼▼▼积 极 转发帮助他人,争做最美普法使者 律『视』在线 — 掌上的法律专家 精英律师团免费普法义务咨询 新浪微博:@律视在线丨今日头条:律视拍案 律 师 视 频 录 制 合 作 联 系 制 片 人 王 老 师 :135-5225-3083 法 律 咨 询 及 帮 助 请 拨 打 平 台 电 话 咨 询 热 线 :010-57185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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