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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己者 发表于 2017-12-29 17:47:20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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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悦己者 于 2017-12-29 17:47 编辑

▼律视在线第314期丨滴滴顺风车车主“非法营运”被罚三万元,因不服罚款上诉法院,法院会支持该车主的上诉吗?

▼非法运营被罚款,申请复议处罚依旧



现在老百姓出行的时候都会习惯地通过手机软件叫车,叫车软件中对不同的叫车服务分为出租车、快车、专车、顺风车等等,其中最便宜的就是乘坐顺风车,但是乘坐顺风车滴滴公司是不负责开具发票的。我也曾问过顺风车的车主,答复是他们只不过请乘车人帮忙分担了一点汽油费,没有收益,不属于运营,所以滴滴公司是不开具发票的。最近张思律师在媒体上看到这样的一个案例,下面我们就跟着张思律师一起来看看关于“顺风车”的相关知识。


蔡某加入了滴滴顺风车平台。2016年4月17日,一名乘客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与蔡某取得联系,约定蔡某驾车将该乘客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附近送至天河区棠下村,滴滴打车软件平台乘客端显示的车费为16.7元。其后,蔡某驾驶自己的车将该乘客搭至棠下村时,蔡某因违法停车被广州市交委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盘问。在盘问时乘客正在下车,面对执法人员要求的证件出示,蔡某是无法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随即执法人员便将蔡某的车辆扣下。


同年5月16日,广州市交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蔡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蔡某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面对这样的处罚,蔡某不服,于去年5月向广州市政府申请复议,广州市政府于同年7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广州市交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甘处罚,状告广州市交委


面对广州政府的决定,蔡某心有不甘,最终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照相关规定,原告蔡某既未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也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其营运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违法。


但法院认为,网络预约出租车是传统的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相融合的新的商业模式,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行为是司机个体与网约车平台共同实施的行为。蔡某以自己所有的私家车加入“滴滴打车”平台,原告的经营行为由“滴滴打车”平台和作为驾驶员的原告两个主体共同完成,“滴滴打车”平台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该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处罚被撤销


被告广州市交委对“滴滴打车”平台与原告共同实施和完成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完全忽视了对“滴滴打车”平台的调查和处理,将违法经营行为的责任和后果全部归咎于原告一方,既事实不清,又显失公平。


法院同时指出,网络预约车经营行为的定性问题是本案的重点。法院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络预约车经营属于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出租车客运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调整范围。


被告认为原告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的规定,属于定性错误,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广州市交委所作的处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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