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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2-26 17:46:53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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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373期丨离婚后孩子由前夫抚养,前妻以照顾不周、不配合探望为由向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法院会如何审理?

孩子由前夫抚养,前妻不服请求二审

郭某与焦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3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焦小某(2009年2月28日出生)由焦某负责抚育,焦某现已再婚。后来郭某以焦某对焦小某照顾不周、不配合其探望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焦小某由自己来抚养。

法院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征询焦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与妈妈一起居住生活。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将焦小某变更由郭某抚养。判决后,焦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某在离婚时不要孩子,且不支付抚养费,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

焦小某现已上幼儿园,受到家人深情厚爱,变更抚养权不利于焦小某的身心健康;同时提出,一审法院曲解了焦小某的真实意思,其所陈述“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是指愿意随继母一起生活,而非亲生母亲郭某,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前夫经济条件优于前妻,更适合抚养孩子

在二审法院审理中,法庭曾与焦小某见面交流,发现就本案诉争问题,尚不具备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二审经审理认为焦某与郭某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已于2012年3月经一审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

离婚后至今,双方也是依照此民事调解书执行。目前焦小某在焦某抚养下已经上幼儿园,平时也能够受到爷爷、奶奶照顾,生活环境比较稳定。现在郭某与焦某抚养能力相当,其生活条件未明显优于焦某,并且郭某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焦某在抚养焦小某期间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其所提交的焦小某被烫伤照片,亦不足以证明焦某在抚养焦小某过程中存在经常性的不当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焦小某由焦某抚养更为适宜。父母双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维护焦小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也会对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长产生影响,故郭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这个案例的意义在于:焦小某的抚养问题已经法院生效调解确定,至今不过1年多,双方抚养条件并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并且焦小某现已在幼儿园就学,生活学习环境已相对稳定,贸然变更不利于其维持稳定生活状态。

▼贸然改判不如协商和解,关注孩子健康发展

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当庭征询了年仅4岁的焦小某的意见,并将其作为变更抚养的理由之一,但焦某一方坚持认为法庭误读了焦小某的意思,其庭上所称“妈妈”指的是焦小某的继母而非其亲生母亲郭某。二审承办法官考虑如果简单改判此案,势必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使焦小某的抚养探望问题失去对话基础,加深两家之间的矛盾。

为了确定原审法院征求焦小某意见是否合适,二审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在与焦小某见面交流后发现焦小某对于诉讼争议的问题完全不具备相应的理解和表达的能力。

为了缓解双方矛盾,缓解郭某思念之情,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特意在法院花园内组织了一场法庭亲情探望,两个家庭的成员及焦小某在探望过程中尽享天伦之乐。在和谐的氛围中,法官借势开展劝导说服工作,最终郭某表示同意法院改判的结果,焦某也当面表示郭某可随时将焦小某接走探望,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为了增强判决效果,法官写道:“父爱与母爱对未成年人都是不可或缺的,法院希望焦某、郭某从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能够在原有离婚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探望及抚养费问题,共同为焦小某营造融洽、和睦的氛围,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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