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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己者 发表于 2018-3-9 15:12:25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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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悦己者 于 2018-3-9 15:15 编辑

▼律视在线第384期丨前夫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该如何面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却拒不履行的行为?
▼前夫拒付抚养费后失踪

孙某(女)与彭某(男)婚后育有一个儿子彭小某。后来因夫妻感情破裂,彭某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后经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子由孙某抚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彭某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孙某情急之下将彭某告上了法院,后来法院受理了孙某申请执行彭某抚养费纠纷的案件,孙某申请法院执行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的抚养费共计7000元。

法院立案后,电话联系了彭某,告知孙某申请执行孩子抚养费一事,并要求彭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彭某坚称其是彭某的弟弟,执行法官遂请求其转告彭某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其表示可以尝试联系彭某。


▼儿子当场拆穿爸爸的谎言

其后,执行法官又多次联系彭某,但彭某仍声称不是本人,而是彭某的弟弟。执行法官询问为何彭某的电话一直在其弟弟身上,彭某声称那是单位的业务电话,彭某不在北京回老家了,由其负责彭某的业务。彭某何时回京自己并不清楚,执行法官又询问彭某有无其他联系方式,彭某告知没有其他联系方式。经查,彭某当时银行账户无存款。

后来,执行法官将上述情况告诉了孙某。申请人孙某表示对方就是彭某,彭某也有工作,只是不愿意给付抚养费。执行法官又当即联系了彭某,但其仍声称其并非彭某。听到电话声音后,孙某当即表示对方即是彭某,彭小某也表示对方即是其父亲彭某。并且指出彭某的弟弟住在农村,不会说普通话,当即拆穿了彭某的谎言。


▼法院强制执行获取抚养费

执行法官告知彭某,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给付抚养费,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视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彭某仍未主动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法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彭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银行账户全部冻结。

后经查询,彭某又在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开设一张信用卡,执行法官又将该账户冻结。后来,被执行人彭某在信用卡中存入现金,执行法官依法强制扣划了案款,该案才得以了结。


▼父母对孩子有绝对的抚养义务

本案例是被执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并且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在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


▼尊老爱幼乃中华传统美德

就本案来说,彭某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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