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悦己者 于 2018-3-22 17:44 编辑 ![]() ▼妻子忙于工作,婚姻走向尽头 柳冰与王大水喜结连理,婚后不久可爱的女儿王小水出生了。日子过得也算安稳,但是随着女儿一天天长大,用钱的地方越来越多,日子变得捉襟见肘。柳冰于是决定与自己的哥哥妹妹一起下海经商,开办了达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家共出资50万元,其中柳冰出资165000元,占股33%,公司经营状况一直良好,净资产也是节节攀升。 ![]() 眼看着生意一天天红火起来,但是忙于事业的柳冰疏于照顾家庭,柳冰与王大水的婚姻逐渐出现了裂痕:王大水不满柳冰忙于事业不顾家庭,没有尽到一个妻子应尽的责任,而柳冰嫌弃一个大男人不赚钱还婆婆妈妈。 柳冰由于做生意应酬的需要,夫妻双方平时的生活圈子大不相同,观念上的分歧越来越大,越发无法理解对方的想法和感受,矛盾逐渐升级,婚姻就这样走向尽头。2009年,柳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去离婚,后来关系有所缓和,柳冰撤诉。2010年,柳冰又提起离婚诉讼,这一次夫妻俩都决意要离婚了。 ![]() 离婚诉讼中,法院支持了柳冰与王大水离婚的诉讼请求,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同时,由于柳冰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财产时,法院判决柳冰少分了财产。 另外,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当天,柳冰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与公司全体股东达成一致意见,将自己名下的33%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女儿王小水,并在三天内在工商局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这个股权转让行为导致柳冰和王大水的这笔投资额在离婚判决中没有得到分割。 ![]() 离婚诉讼后不久,王大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柳冰转让达科公司股权的行为无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达科公司是柳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资产与案外人共同出资设立,所持有的的股权对应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柳冰和王大水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而柳冰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当日和随后两天,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女儿王小水,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早已成年的王小水是柳冰和王大水的女儿,对于二人夫妻感情的破裂不可能不知情,王小水显然不构成善意取得达科公司的股权,因此柳冰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 随后,王大水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柳冰在达科公司的股权。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根据达科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判决王大水获得达科公司23%的股权,柳冰只保留10%的股权。婚内偷偷转移财产,柳冰得到了惩罚。 ▼▼▼ ▼▼▼ ![]() 积 极 转发帮助他人,争做最美普法使者 律『视』在线 — 掌上的法律专家 精英律师团免费普法义务咨询 新浪微博:@律视在线丨今日头条:律视拍案 律 师 视 频 录 制 合 作 联 系 制 片 人 王 老 师 :135-5225-3083 法 律 咨 询 及 帮 助 请 拨 打 平 台 电 话 咨 询 热 线 :010-57185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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