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虾米# 于 2018-3-27 11:24 编辑 近日,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强制拘传一名规避执行的男子,成功执结一起拖欠长达14年之久的抚养费纠纷案。 ![]() 据了解,2003年11月份高某与贺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高某甲随母亲生活由其母亲抚养,对女儿的抚养费未做约定,离婚后女儿高某甲一直随母亲生活。2009年6月份起由于上学,就医等因素导致其生活困难请求其父亲贺某支付抚养费遭到拒绝,故女儿高某甲将其父亲贺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由贺某支付女儿高某甲从2003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判决生效后贺某仍未履行,女儿高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执行中,法院向被执行人贺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贺某不仅没有主动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反而举家搬迁不见踪影,致使案件长期不能执结,高某甲的母亲高某十多次周转与西安和神木两地寻找被执行人贺某均未果,法官依职权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贺某的行踪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一时陷入僵局。2018年3月19日中午承办法官接到申请人高某甲的母亲高某的电话,“你是执行一庭的刘法官吗?我是申请人高某甲的母亲,我找到贺某了,你们能马上过来吗?”接到这个电话执行法官欣喜若狂,连午饭都没来得及吃,立即调集人员赶往某乡镇在被执行人贺某租住的房屋内将其“活捉”,到庭后贺某没有丝毫的悔改之意,态度蛮狠,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并拒绝向女儿支付抚养费。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明理释法和说服教育,贺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随即联系家人,在不到一小时将75950元抚养费当庭支付女儿。至此,一起拖欠已久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执行完毕。 ![]() 法官评析: 常言道“女儿是父亲的小棉袄”,本案中被执行人贺某与前妻高某离婚后本应多给女儿关心和呵护,恰恰相反贺某对被迫给予女儿这份迟到的爱,不仅没有一点儿愧疚和懊悔,反而将怨恨推在前妻和女儿头上。案件尽管是执结了,但法官心中的结却迟迟不能解开。贺某对女儿的冷漠是真的不懂法还是另有隐情,对法官而言仍是个未知数。此类案件本应是法院重点关注的对象,对贺某的行为应予以严惩,但出于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考虑,防止给其幼小的心灵再次留下创伤,法院未对被执行人贺某的规避行为另行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来源:神木市人民法院李永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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