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的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集中执结两起民营煤矿拖欠两名炮工工伤补偿金不付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 据悉,申请人卿某、黄某与当地某民营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案中,申请人卿某、黄某系异地人,先后于2011年、2013年进入该煤矿从事炮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几年后二位炮工被诊断为尘肺病,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神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书,但被执行人某民营煤矿不服神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又诉至本院,本院判决一次性支付两位炮工补助金、补偿金达40余万元。2017年判决生效后,财大气粗的“黑金主”置若罔闻,无奈,两个异地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本院依法向该民营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黑金主”很不屑一顾,当执行法官要对该民营煤矿采取强制措施时,该煤矿的代理人主动到庭和解。执行法官通过灵活运用强制执行与和解执行手段,短短3日,两起因尘肺病引起的工伤补助案件顺利执结。两个异地工友仅跑一次路就拿到了久盼的补偿款,后两个煤矿工人露出了感激的笑容,至此两案成功执结。
(图片来源网络) 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神木法院有亮剑必胜的决心,确保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法官评析: 煤矿工人是当代最可爱的人,尘肺病又是危害煤矿工人健康的最大杀手,煤矿未在用工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实行同工同酬,在享受正常工资待遇的同时,也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案件中两个煤矿工人在煤矿工作导致尘肺病,且经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工伤,因煤矿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故应由煤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其因工伤产生的合理费用。此类工伤案件是2018年执行攻坚的重点,我们也将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在患病、负伤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来源: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 贺晓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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