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本县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男性公民所生婴儿,实行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在派出所户籍室申报出生登记,由派出所主管领导审核后,户籍室办理。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县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县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或父亲)为本县集体户口,父亲(或母亲)为县外户口,户口可随母亲(或父亲)登记为集体户口。 所需材料: 1、婴儿父母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婴儿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未随父或(未随母)入户的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血型化验单; 4、镇居(村)出生人口入户审批表; 5、上环证明 6、特殊情况需要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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