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4-10 15:11 编辑 ![]() ▼妻子开网店不生孩子,婆婆劝离婚 奚竹和范香是大学同学,又都是独生子女。大学时期的男男女女如果不谈场恋爱,好像是种遗憾,所以奚竹和范香两个人不想错过彼此,就开始谈恋爱。 ![]() 2010年6月,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由于迟迟没有生育,范香便在业余时间开了个美兰淘宝店铺,做起了销售服装。奚竹的父母思孙心切,看到儿子儿媳结婚多年仍未生子,便劝奚竹重新找对象。奚竹拗不过父母,便和范香商议离婚的事情。范香没有争吵打闹,反而落落大方的同意离婚。 就在这时,奚竹要求分割范香经营的网店。范香称自己的网店销量不大,少量的收入也都用于家庭开支了,实在没有什么钱用来分割,可是奚竹不相信范香说的。2015年3月,奚竹将范香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美兰网店归夫妻共有,依法分割该店铺的资产。 ![]() ▼网店被调查,财产分割引纠纷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淘宝公司调查查明:美兰网店的注册时间是2013年1月22日,注册人真实姓名是范香,身份证号码是范香的,该店的关联账户为范香名下的支付宝账户。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5月17日期间,上述支付宝账户交易收入180000元,交易支出60000元。截至2015年5月17日,上述支付宝账户的可用余额为500元,不可用余额(卖家保证金)为1000元。法院另查明,范香家里仍存放有大量服装,价值40000元。 奚竹认为,美兰网店由范香掌控管理。根据支付宝账户显示,交易收入180000元扣除交易支出60000元,尚有盈余120000元。该盈余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范香补偿其60000元。范香称自己使用支付宝账户经营淘宝网店和网上购物,支付宝账户所体现的交易收入尚未扣除成本、运费等支出,且经营网店的收入均用于家庭生活,目前可用余额仅为500元,应归范香所有,并且无需向奚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这是一起典型的分割网上店铺的案例。淘宝店铺虽然形式是虚拟的,但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属于一种财产类型。在离婚时,它应当作为所有者的财产依法进行处置。 ![]() ▼法院最终判决,夫妻共同分割 本案中,法院认定美兰网店属于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财产类型,该网店的生产、经营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范香经营网店和网上购物使用同一个支付宝账户,单从支付宝账户的交易收入和交易支出来看,无法确定经营网店的成本和利润,也无法看出经营利润的用途。奚竹认为交易收入和交易支出相抵后的盈余款12万余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范香将网店收入进行转移或者隐匿,最终法院判决:涉及美兰网店的所有权利(包括且不限于库存货物及与之关联的支付宝账户余额等)均归范香所有,范香向奚竹支付一半库存货物的折价款20000元,奚竹不应再主张涉及美兰网店的任何权利。 ▼▼▼ ▼▼▼ ![]() 积 极 转发帮助他人,争做最美普法使者 律『视』在线 — 掌上的法律专家 精英律师团免费普法义务咨询 新浪微博:@律视在线丨今日头条:律视拍案 律 师 视 频 录 制 合 作 联 系 制 片 人 王 老 师 :135-5225-3083 法 律 咨 询 及 帮 助 请 拨 打 平 台 电 话 咨 询 热 线 :010-57185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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