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4-24 16:44 编辑 ![]() ▼律视在线第433期丨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随意变更吗? ▼丈夫套路妻子,得到孩子抚养权 云清(男)与苏菊(女)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女儿云朵出生。2013年,因云清外遇,双方离婚,云朵归苏菊抚养,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苏菊,云清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享有探视权。 ![]() 2015年8月,云清以帮苏菊分担责任为由,与苏菊达成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协议。双方约定,云朵的抚养权变更为云清,且无需苏菊支付抚养费。同时,云清承诺苏菊可以随时探视孩子。 可是半年过去了,云清根本不让苏菊看望云朵。苏菊就探视云朵一事多次与云清协商,都没有达成协议。苏菊认为云清根本不是从孩子云朵的身心健康角度出发,而是避免向苏菊支付抚养费才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更为重要的是,云清和现在的妻子王蜜结婚,且王蜜已经怀孕。于是,苏菊将云清起诉至法院要求将抚养权变更由自己享有。 ![]() ▼苏菊有权起诉变更抚养权吗? 这是一起典型的变更抚养权的案件。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当孩子的探视权变更为云清之后,孩子由云清直接抚养,苏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是,云清无故拒绝苏菊探视孩子,苏菊与云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有权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 ▼苏菊变更抚养权的请求能否成功?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了抚养权变更的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虽然云清不具有患病、残疾、虐待子女的行为,但是,云清再婚了。云清的现任妻子已经怀孕,属于可以变更抚养权的其他正当理由。最终,法院支持了苏菊的诉讼请求。 ▼▼▼ ▼▼▼ ![]() 积 极 转发帮助他人,争做最美普法使者 律『视』在线 — 掌上的法律专家 精英律师团免费普法义务咨询 新浪微博:@律视在线丨今日头条:律视拍案 律 师 视 频 录 制 合 作 联 系 制 片 人 王 老 师 :135-5225-3083 法 律 咨 询 及 帮 助 请 拨 打 平 台 电 话 咨 询 热 线 :010-57185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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