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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4-24 16:52:25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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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4-24 16:52 编辑

▼律视在线第434期丨两人复婚前约定房产证上加女方的名字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约定有效吗?

▼闪婚又离婚,孩子归男方

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女性的**意识也越来越强,不少女性在结婚前便要求双方签署财产归属协议,但是这个协议不一定能达到女方想要的效果。接下来我们一起跟着律视在线的郝小双律师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小丽和小强在火车上相识,那个时候两个人都快大学毕业了。于是小强主动留了小丽的手机号。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就回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很快有了自己的孩子,还是个男孩,小强一家人高兴坏了。但是好景不长,2009年12月,两人感情出现问题,经过多次谈判都无法再重新在一起,于是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可以随时来探望孩子。

▼为了孩子复婚,但有附加条件

离婚一年时间里,基本上是男方在抚养照顾年幼的儿子,考虑到离婚对孩子今后的身心肯定会造成不小的影响,于是两人经过商量后决定复婚。

要办理复婚登记时,女方向男方提出了要求,如果以后两人再结婚的话,男方必须把属于男方个人所有房子的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同时到房管所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写下书面的婚前协议,以此作为今后结婚对自己的保障。

小强再三考虑后表示同意,于是两人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内容为:双方登记结婚后,小强将小丽的名字写到自己房子的房产证上,并到房管所办理相关手续。次日,双方如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男方拒绝办理产权登记,女方诉至法院

婚后小丽多次要求小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小强一直不肯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夫妻为此又产生矛盾,为此小丽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为涉案房产共有权人。

小强辩称涉案房屋系小强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确实签订过该份婚前协议,但认为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并且认为小丽是以财产作为登记结婚的条件,退一步说协议上要写上小丽名字,应理解为是对所有权的赠予。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必须交付才能生效,现小强表示不同意登记小丽为房产共有权人,被告在婚前协议中承诺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将原告名字写到被告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属于对原告的房产赠与,在赠与的房产办理登记之前,被告不同意变更登记,对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

根据《婚烟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处理,第186条是关于赠与的规定,意思就是说这种情况要根据赠与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而赠与是实践性合同,要以房产登记为准。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所以,虽然男方做出赠与表示,但未到房产管理局登记之前仍有权处分该赠与权,包括撤销权。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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