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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7-17 17:47:12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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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7-17 17:47 编辑


▼律视在线第541期丨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潘锋和葛蓉于2010年经西城法院判决离婚,两周岁的孩子潘小军由葛蓉抚养,潘锋按月支付潘小军抚养费1500元,直至潘小军年满18周岁为止。判决生效后,潘锋按月向葛蓉的指定账户支付抚养费1500元。2013年,葛蓉因工作调动出国,潘小军也跟着去了德国,就读于当地的学校。潘锋的收入虽然增长至月收入两万元,但因潘锋对葛蓉带孩子出国一事耿耿于怀,连续一年拒绝支付抚养费。葛蓉与潘锋多次协商未果。潘小军将潘锋诉至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要求潘锋支付抚养费,并将抚养费增加到每月5000元。


那么,潘小军的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我国《婚姻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离婚时已经就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进行约定或者判决的,子女在必要时仍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葛蓉因在国外生活成本增加,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庭审过程中,潘锋以葛蓉未经自己许可带孩子出国等为由拒绝增加和支付抚养费。经过庭审,法院查明葛蓉和潘小军确实在德国生活。潘锋的收入确实比离婚时增加了一倍。潘锋和葛蓉事先并没有对离婚后葛蓉是否有权将潘小军带出国事宜进行约定,潘锋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令潘锋按月支付潘小军抚养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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