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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9-3 14:33:03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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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603期丨债务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能执行拍卖吗?


“唯一住房”是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唯一可居住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基于这一规定,有不少老赖觉得“我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就不可以强行拍卖”。事实果真如此吗?先让我们来看一个小案例吧。

武松因向宋江借款1000万用于投资股市,结果因投资失败而债台高筑,宋江多次索要未果后,无奈之下只得将好兄弟武松起诉至大理寺法院。宋江在获得法院胜诉的判决后发现,武松名下仅有一套位于长安城市中心独栋别墅,紧邻长安商业街,价值近五千万,且武松全家正居住在该别墅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7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20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综上,只要宋江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武松一家提供房屋居住,或者同意在房屋拍卖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廉租房租金,那么其就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拍卖该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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