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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早八点] 榆林市区停车计时收费 催生高薪新职业

阅读数:1865  |   回复数:4
Max 发表于 2014-4-20 13:21:01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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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市区停车计时收费再引热议,市民质疑收费员收入高回应称停车位公益性不变
        从去年10月1日起,榆林市区新建路至湖滨路沿线的1239个停车位开始全面实行计时收费,这项制度实施半年多来还较为顺利。近日,有市民对这项制度产生新的质疑,认为停车位管理员的收入较高,俨然成为一个新的“高薪人群”,与市政公用停车位的公益性不符。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市民质疑:计时收费催生“高薪人群”
        “在市区实施计时收费的地段拥有10个停车位,月收入将超过一般公职人员,停车位管理已成为一项新的朝阳产业,且具备了绿色、环保、可持续等现代产业所需的一切要素。由此可见,买房、买铺远不如想办法拿到一些车位的管理权,时限最好是70年,越长越好,这将是您发家致富的最好途径。”近日,市民牛先生在他所在的微信朋友圈中发表了一段略带调侃的“段子”,成为很多网友热议的话题。
        “主要是调侃,但也有些不解和疑问。”牛先生坦承自己发帖的原因。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10个停车位来算,从早8时至晚8时,每天收费时长约12小时。每小时收费2元,一个停车位全天可收24元,10个停车位就是240元,一个月下来达7000多元。“当然收费时段内,不可能所有车位全天都有车停,即使按80%的比例计算,10个车位一个月的收益也达6000元。而一般公职人员连同津贴计算在内,每月的收入也不超5000元。”
        “而且我认为,这么高的收入和这一岗位所需付出的劳动相比,未免有些太高。更重要的是,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停车位具有明显的公益性。通过公益性设施实现高收益,不太合适。”牛先生说。
        回应质疑:停车位公益性质未改变
        记者通过对停车位管理员和市综合执法局采访后发现,因所收停车费大部分需上交财政,停车位管理员的收入远没有像牛先生计算的那么高。  
        新建路与人民路十字东北角的喜洋洋商厦,是市区每天人流、车流量最大的地段之一。4月14日,商厦门前的几位停车位管理员听到关于他们收入高的说法后,都显得非常惊讶。“如果单从每天的收费情况来看,确实很可观,但其中大部分费用要作为租金上交给管理方。比如我承包了8个停车位,每天的租金是100元,平均算下来,每个停车位的租金是12.5元,这样一来,最终能落在我们手里的就非常有限了。”一位管理员说。  
        记者从市综合执法局也证实了这一说法。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说,经招投标,新建路至湖滨路沿线的所有市政公用停车位交由具备管理资质的3家公司经营管理,再由3家公司向外承包、租赁。按照停车位所处位置和车流量大小的不同,对每个停车位收取每天2.5元至3.5元不等的费用,所收费用全部上交市财政。  
        “市民不了解具体情况,简单地按照收费标准计算停车位管理员们的收入,这是不科学的。市政公用停车位的公益性质并没有改变,只是采取了市场化的手段来运行管理。说到底,实施停车计时收费,是为了借助价格杠杆解决市区现有市政公用停车位周转慢、利用率低的问题。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停车计时收费还是起到不错的效果。下一步,我们将逐步在整个市区范围内推行该制度。”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张锦宏表示。  
        记者手记:不妨让公益设施再“公益”些  
        公用停车位是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满足广大市民和车主的停车需求,公益性是其根本属性。运用价格杠杆,以期更大限度地发挥市政公用停车位的作用合情合理、无可厚非。但在记者看来,如果能使这些公益设施的公益性发挥得淋漓尽致就更好了。  
        第一批已实施计时停车收费的停车位共计1239个,平均每个停车位每天向财政上交3元,一年下来共计135余万元,如果算上公司在其中收取的费用,这一数字还会更高。因此,不妨让市政公用停车位这一公益设施再“公益”些,政府不再收取费用,只承担组织管理之责,同时跳过公司,在确保合理收入水平的前提下,将这些停车位的日常管理权和收费权直接分配给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和低收入人群,如具有一定行动能力的残疾人、下岗职工、“40、50”人员等,让他们能够通过有尊严的劳动和付出,解决生活当中的实际困难,岂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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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小胡同 发表于 2014-4-20 21:08:32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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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 发表于 2014-4-20 21:26:54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榆林人确实丧心病狂,把台阶修的无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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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 发表于 2014-4-21 08:13:40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彩虹 发表于 2014-4-20 21:26
榆林人确实丧心病狂,把台阶修的无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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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  楼主| 发表于 2014-4-21 08:19:46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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