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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10-25 09:54:44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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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658期丨 女人在爱情里受伤,一定能得到赔偿吗?


王梅与陆兵通过相亲网站认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举办婚礼,就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五年过去了,王梅多次提结婚的事情,陆兵均已各种理由推诿。2017年8月,王梅第三次怀孕,陆兵得知王梅怀孕的消息后,和以前一样,仍然让王梅立即流产,并且提出和王梅分手。此时,王梅已经三十六岁,流产手术对王梅的身体伤害很大。医生说如果这次再做流产手术,王梅以后如果再想要孩子也可能无法如愿了。王梅万分痛苦,无法抉择。王梅的父母和亲友也都劝告王梅,别要孩子了,一个人带孩子多辛苦啊,父母已经把你抚养成人,父母再没有义务为你抚养孩子。王梅痛定思痛,决心和陆兵分手,陆兵给王梅写了一份欠条,同意分三次给王梅分手费30万元,前提是王梅必须先去做流产手术。王梅随后就去做了流产手术,可是陆兵并没有按照约定向王梅支付30万元。王梅将陆兵诉至法院,要求陆兵支付30万元。


请问,王梅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案是不能。陆兵在与王梅谈分手的事情时,为了得到王梅的同意。不得已给王梅写了一张欠条。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可见,王梅仅凭一张陆兵书写的借条来主张陆兵还款,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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