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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11-9 09:32:51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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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11-9 09:32 编辑

▼律视在线第673期丨公司绩效考核中的"末位淘汰",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吗?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增加企业效益、激励员工上进,往往会设定一些制度,比如“末位淘汰”。规定员工如果几次业绩中排在末位,用人单位就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将员工辞退。

如今是一个优胜劣汰的社会,很多员工都会觉得这是理所应当的,也少有人对此提出异议。但是“末位淘汰”真的就等于不能胜任工作吗?

2005年,王小毛进入某通讯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500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D。

王小毛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小毛的考核结果均为D,通讯公司认为王小毛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1年王小毛提起劳动仲裁 ,同年10月仲裁委作出裁决,通讯公司支付王小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金额40000元。通讯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那么王小毛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2009年1月王小毛从分销科转岗,但是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并存在分销科解散导致王小毛转岗这一根本原因,所以不能证明王小毛是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

另外,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虽然王小毛曾经考核结果为D,但是D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通讯公司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考核等级或名次靠后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王小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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