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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信达财税咨询 发表于 2019-3-28 16:12:4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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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1、我们三月份之前是一般纳税人,四月份后更改为小规模纳税人了,那之前留抵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2、四月份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代扣或者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收入在不在每个季度30万的优惠范围内?预交的销项税是否可以退税?

专 家 回 复

1、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代开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包含在季度销售额30万元内。
3、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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