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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MM 发表于 2014-7-2 13:14:38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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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本人是神木县神华电力医院一名员工,已在该院工作5年以上,由于医院领导换届原因,导致本届领导班子,一直未给我们签订2014年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向该院索取2倍工资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不太懂这是什么意思?什么叫: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求有懂得人指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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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 发表于 2014-7-2 19:48:56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本帖最后由 彩虹 于 2014-7-2 19:58 编辑

首先你要确定你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你在这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二是你与这个单位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
你显然不满足第一个条件。第二个就看你在电力医院签过几次合同。注意是连续哦。
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的意思就是从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那天算起。
比如说你应当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就是从1月1日开始,用工单位需向你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规定是这样的,但是你实际去争取双倍工资的话,目前神木的大环境下,还是算了。这样的案例普遍没有得到支持。而且这样一来,你就不能在原单位愉快的工作了。他们迟早会找机会除掉你这个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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