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机关秩序管理、依法处理** 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了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处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法》、《人民警察法》和国务院《**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途径和程序,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人在**活动中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一)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事项到**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 (二)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事项复查、复核,或者**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接待场所多次缠访。 (三)在**接待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 三、**人在**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聚众实施下列行为,致使国家机关的工作无法进行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己或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工作秩序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以跳楼等方式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四、**人在车站、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警告、罚款、拘留;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人在**接待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聚众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人在**活动中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不听劝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经拘留;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人在**活动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人在**活动中任意损毁、占用**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人在**活动中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人在**活动中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人在**活动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人在**活动中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拘留;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以帮助**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拘留;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人在**活动中或者以**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榆林市公安局 榆林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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