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论坛凤凰 于 2020-5-6 21:22 编辑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区人行道(道沿石以上)车辆停放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确保人行道安全、畅通、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区人行道(道沿石以上)停车管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神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道沿石以下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处,道沿石以上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查处。跨道路道沿石的违法停车行为,按照“谁先发现、谁先处理”的原则执行,避免重复执法。 二、机动车应当在批准设置的停车场或人行道上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人行道上施划的或指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区人行道上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外区域停放机动车;禁止在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内采取安装地锁、放置障碍物、停放非机动车等方式阻碍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 三、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停车、超出标线停车及未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方向(车头朝向)停车的行为均属于违反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或按照规定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不服从指挥的,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拍摄记录取证并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处一百元罚款。当事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告知单到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接受处罚,逾期不处理的,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将违法停车信息移交公安交管部门,纳入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处理,并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 四、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互通工作信息,研究处理应急问题,避免出现双重处罚、信息遗漏等问题。 五、对长期占用人行道的无牌无证、报废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自行驶离或清理,未及时驶离或清理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拖离。 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售车店、修车店、洗车店等商铺,不得占道停车。沿街单位、商户按照“门前五包”责任制要求,主动规劝车辆所有人按规定停车。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不得采取安装地锁、放置障碍物等方式侵占人行道或公共区域,否则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予以清除。 八、对违反停车管理规定、不听劝阻或阻碍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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