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理子州县公安局侦查的苏某贷款诈骗一案时,通过办案发现,该案中同案犯子州籍涉案人员万某等31人伙同被告人苏某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91次,伙同苏某共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4282万元据为己有不退还;其中万某等31人从中共分得赃款374万元。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万某等31人已涉嫌贷款诈骗罪并且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当地公安机关未立案。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通过“上下联动”的方式汇同子州县检察院先后分三批子州县公安局发出立案通知书31份,督促公安机关对这部分涉案人员立案。子州县公安局接到立案通知书后,已对31人出具了立案侦查决定书。据公安机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下一步将着手查办这部分涉案人员。 据了解,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各类重大刑事案件时注重开展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工作。从2019年至今在市检察院的统一指导下,全市检察机关共对全市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刑事案件实施立案监督40件46人;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采取监督公安机关撤案的方式,责成公安机关撤销案件41件69人。同时全市检察机关共纠正全市各县、区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情形45件,其中公安机关已纠正33件,有效提升了立案监督成效。 来源:二三里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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