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商报记者从12309中国检察网了解到,神木1名男子和2名女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职责规定,多次收贿给煤贩子车放行,收受贿赂120800元,目前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据悉,被告人汪某某,男性,被告人李某乙,女性,被告人白某某,女性,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和4月26日被神木市监察委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经查:被告人汪某某伙同李某乙、白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职责规定,非法多次收受张某某、樊某某等人贿赂120800元而为其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5月份期间,神木**能源局**站带班班长汪某某伙同工作人员李某乙、白某某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共同商量将煤贩子张某某、樊某某等人必须途径神木市能源局煤炭计量站李家畔站的不符合煤炭运销的运煤车辆违规放行,每放行一辆不符合煤炭运销的运煤车,汪某某等三人便收受张某某、樊某某给的100元至200元不等的好处费。 汪某某、李某乙、白某某三人分工协作,由李某乙、白某某统计违规过站车辆数额,然后将数据提供给汪某某,再由汪某某和张某某、樊某某结算收受的好处费。张某某、樊某某便以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直接或间接给了****。张某某共给了汪某某等人好处费59700元,其中给予现金32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予27****。樊某某共给了汪某某等人好处费61100元,其中给予现金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了56****。 张某某、樊某某二人共给汪某某、李某乙、白某某三人好处费120800元,其中汪某某分得好处费30300元,李某乙分得32300元,白某某分得32300元,剩余的25900元分给了该站站长乔宇、副站长倪某某(另案处理)。上述分得的赃款款全部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案发后,汪某某、李某乙、白某某将赃款全部上缴到神木市监察委。 被告人汪某某、李某乙、白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商量将途径神木市能源局煤炭计量站李家畔站的不符合煤炭运销的运煤车辆违规放行,多次共非法收受贿赂120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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