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该企业2010年因业务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直接联系张某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购买了一批防暴产品,发票是“上海赞洪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代码为:3100113140,发票号码为:01875050、0187505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70940.17元,税额:29059.83元,此发票随货物由张某交给该公司,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 根据各类证据认定神木县鼎力商贸有限公司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神木县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进项税转出 29059.83元的处理决定,按税款所属时期一并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对神木县鼎力商贸有限公司处以已抵扣税款1倍的罚款29059.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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