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高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清涧县人,农民,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用菜刀砍伤原房东王某某左脸部,涉故意伤害罪被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某某系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原房东,高某某在免费租住王某某家旧窑洞期间因电网改造安装过一块电表,高某某租住其他地方后,多次向王某某索要电表费用,两人因此产生纠纷。 2020年3月28日下午,高某某与王某某二人在崔家湾街上碰见后又因电表费用再次发生争吵,被村民劝开,当晚21时许,高某某来到王某某家大门口向王某某家院内扔掷玻璃瓶子,王某某听到院内动静后从窑洞出来,看见高某某在大门口,于是在院内拿起一根木棍挥舞吓唬高某某驱赶其离开,当其走到高某某跟前时高某某从手提袋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朝王某某的左脸部砍了一刀,后王某某回家查看伤情期间高某某也逃离现场。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用菜刀砍伤王某某左脸部的损伤,其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属于边缘智力人,其2020年3月28日涉嫌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绥德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榆林身边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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