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陈某峰驾驶陕K3***6号小型面包车,由志丹县东武沟出发驶往靖边县,当行驶至G341—1405KM+980M公路处,因接**持电话分心驾驶与驾车人任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自行车相撞。造成人力三轮自行车驾车人任某某受伤,经志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 ![]() ![]() 驾驶人陈某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此,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范操作、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来源:二三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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