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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话题] 榆林西沙7万吨水厂占地被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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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百晓生 发表于 2021-7-23 14:55:51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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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20年11月,榆林市住建局在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榆阳区昌汗界路口兴安机动车检测公司南侧政府储备地36190平方米(54.29 亩)建设榆林市西沙7万吨水厂项目,地类均为林地,已形成违法用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二条、第四十四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查笔录。 榆林市自然规划局已于 2021年月28日依法向榆林市住建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榆林市住建局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榆林市自然规划局局决定对榆林市住建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榆林市住建局局将非法占用的 36190 平方米(54.29 亩)土地退还给榆阳区人民政府;
2.没收榆林市住建局在非法占用的 36190 平方米(54.29 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榆阳区人民政府;
3.对榆林市住建局局非法占用 36190 平方米(54.29 亩)林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28.952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 条的规定,榆林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罚款缴清。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交款地点: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金资产科
联 系 人:闫海燕
联系电话:0912-3592617
榆林市住建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榆林市自然规划局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谢志梅 赵永涛
电 话: 0912-3513523
地 址: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附二楼 209 室


(图文来源于榆林身边事微博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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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收藏 推荐推荐4 无聊无聊
820913 发表于 2021-7-23 16:58: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大水冲了龙王庙,一家人不认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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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老男人 发表于 2021-7-23 20:48: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干得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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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六六 发表于 2021-7-23 21:40:5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做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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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50812 发表于 2021-7-24 01:22: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老百姓能非法占到吗?要是占了老百姓的地能告倒吗?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万般皆为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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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子 发表于 2021-7-24 01:27:5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排放标准不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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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米虫 发表于 2021-7-24 03:54: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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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惠平 发表于 2021-7-24 06:33:0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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