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9日13时52分,神木交警神盘路中队,接到神木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指挥中心交通事故出警指令: 神木市沿黄公路32公里处,一辆吊车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小轿车上司机和一位乘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吊车驾驶人弃车逃离现场。 中队接警民警接到出警指令后,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同时通知中队巡查民警,前往事故路段进行排查,寻找逃离驾驶人。 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及调查发现,该肇事吊车为黄色“陕K99***”徐工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当时该车驾驶员为史某安。 经过中队民警对肇事逃逸驾驶员史某安家属及车主做大量思想工作后,驾驶人史某安在各种压力下只好于当日下午18时许来到神盘路中队自首。 经查该车驾驶人史某安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驾驶人史某安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史某安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民警依法对驾驶人史某安罚款2500的处罚,并处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事条例》 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蜀黍有话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该积极对伤者进行施救 并配合警方调查才是正确的做法 如果心存侥幸 妄图逃避责任 其最终结果只会是 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来源:神木交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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