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马桂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给全市协管员、村官、社区专职、公益性工勤岗位、劳务派遣等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人员经费保障中,财政部门严格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文件政策精神,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发放标准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足额予以分级保障。 1、村干部工资。村干部工资标准由省级统一制定,根据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规范村干部补贴的意见》(陕组发〔2015〕15号)精神,目前前全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水平已经达到或超过中央要求,村干部补贴具体为:大村按7人、小村按5人核定,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补贴大小村每月按2000-2300元核定,其他村干部补贴按大小村党支部书记的40%-60%核定,此标准将一定三年不变,2020-2022年均执行此标准。 2、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榆政发〔2013〕10号)精神,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标准包括基础报酬、津补贴、年限报酬,社会保险方面参照企业职工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由各县区自行制定。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公积金政策由县区结合财力情况来制定并予以保障。 3、公益性岗位及劳务派遣人员。依据《榆林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及部门工勤人员均实行劳务派遣制度,聘用主体为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市场化企业管理行为。目前受企业经营情况影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下一步我们将会积极协调。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临聘人员管理,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不断提升行政效能,有效节约、用好财政资金,切实解决好就业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下一步,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周边地市临聘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积极推动相关县区、企业逐步建立并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切实提升临聘人员管理水平,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临聘人员增长。 非常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榆林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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