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榆林交通综合执法发布一批出租汽车、货运车辆、班线客车违规行为信息,具体如下: 一、出租汽车违规处罚信息 (一)2021年8月30日,郑*雄驾驶横山县恒通公交出租有限公司的陕KT3631出租车,分别于神木曹家滩招揽两名乘客到榆林市区和金鸡滩。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驾驶员与去往榆林市区的一名乘客议价40元,与去金鸡滩的一名乘客议价5元,两名乘客乘车费到达目的地后支付。执法人员通过询问调查取证,查明陕KT3631的驾驶员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并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2021年9月9日,韩*锋驾驶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富博分公司的陕KT0399出租汽车,分别于榆阳区牛家梁铁路边附近、 榆阳区有色公司招揽三名乘客到榆林市锦界镇。驾驶员与牛家梁铁路边附近乘车的两名乘客打表收费,于有色公司附近乘车的一名乘客议价40元,三名乘客乘车费到达目的地支付。执法人员通过询问调查取证,查明陕KT0399的驾驶员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并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2021年9月28日,投诉人乘坐马*驾驶的榆林市北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陕KT0382出租车从榆林采气二厂兄弟烤吧到榆林市水利局,打表收取27元,乘客下车时驾驶员未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发票,故投诉。经查,情况属实,违规事实成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并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2021年9月30日,投诉人乘坐付*驾驶的榆林市兴榆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陕KT3022出租车从榆林东沙十四小附近到开发区绿源小区打表付费12元,行驶途中驾驶员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故投诉。经查,情况属实,违规事实成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并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2021年10月1日,投诉人乘坐刘*驾驶的榆林市兴榆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陕KT0392出租车从榆溪雅苑到东环路李想大虾饭店,驾驶员无正当理由绕道行驶,故投诉,经查,情况属实,违规事实成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2021年10月2日,投诉人乘坐高*驾驶的榆林市兴榆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陕KT3023出租车从榆阳机场到东沙金阳小区,驾驶员高*不按规定使用计价计程设备违规收取50元乘车费,故投诉。经查,情况属实,违规事实成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2021年10月8日,投诉人乘坐张*驾驶的榆林市长城出租有限责任公司陕KT0143出租车从榆林东岳路到榆林市第二中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绕行,故投诉。经查,情况属实,违规事实成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该车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2021年10月12日,投诉人乘坐韩*驾驶的榆林市兴榆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陕KT0213出租车从榆阳区二里畔大桥处到金榆小区,投诉人支付10元车费后下车时,驾驶员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经查,情况属实,违规事实成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货运车辆违规处罚信息 (一)2021年10月12日,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接榆阳区交通局移送榆林市佳鸿运输有限公司的陕KB4909货运汽车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执法人员通过询问调查取证,查明陕KB4909货运汽车经营者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规行为,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2021年10月20日,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接榆阳区交通局移送榆林市东泰物流有限公司的陕KG4329货运汽车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执法人员通过询问调查取证,查明陕KG4329货运汽车经营者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规行为,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班线客车违规处罚信息 (一)2021年10月3日,白*林驾驶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榆阳分公司的陕KT89395宇通客车,于榆林火车站停车场内上客。执法人员通过询问调查取证,查明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榆阳分公司陕KT89395宇通客车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规行为,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二三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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