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皮、烟头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污水、乱弃动物尸体等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神木城管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陕ICP备1300187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