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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羊羊 发表于 2022-2-10 16:17:21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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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神木城管
崔秋娥 发表于 2022-4-12 07:36: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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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凤凤 发表于 2022-4-12 09:38: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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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霞 发表于 2022-5-6 06:05:1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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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224843 发表于 2022-5-6 14:42: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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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白家的 发表于 2022-5-7 01:28:0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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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苗苗 发表于 2022-5-7 14:35:4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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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翠萍 发表于 2022-5-8 05:34:2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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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勉励 发表于 2022-5-10 20:58:1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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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凤凤 发表于 2022-5-11 08:33:4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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