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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话题] 关于榆林城区文化南路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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鱿小鱼 发表于 2022-3-29 08:29:32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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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文化南路拓宽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

为加快推进榆阳区文化南路拓宽改造建设,改善“小西沙”片区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榆阳区文化南路拓宽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一、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

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负责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拆除等具体工作。

二、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本项目征收范围东起文化南路、西至文化南路西侧第一条主巷道(其中人民西路至保宁西路段的西界为柳树巷,保宁西路至青山西路段的西界为明德巷,青山西路至柳营西路段的西界为隆业巷,柳营西路至榆阳西路段的西界为尚德名苑小区东围墙巷)、南起榆阳西路、北至人民西路,具体以征收界限图为准(详见附件1)。初步调查统计,共涉及643户(其中住宅502户、商业141户),总占地面积270.37亩,总建筑面积116209㎡(其中住宅80308㎡、商业35901㎡)。

三、签约搬迁期限

(一)协商签约期限

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共45日。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自2022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共20日。

(三)搬迁期限

自签订协议起20日内搬迁。

四、被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其中一证的,按有权属证件对待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权属证件登记为主,如被征收房屋证件登记性质、面积与实际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确认。

五、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自主、自愿在签约期限内选定。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取公证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事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提前告知。

六、补偿方式

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期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七、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

1.住宅房屋采取房地分评(即土地和建筑分别评估作价)的方法,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7820元/㎡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建筑物、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2.土地使用权补偿以国有划拨土地补偿价格为基准,住宅房屋未办理任何权属证件的,下浮3%予以补偿。

3.住宅房屋自行改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实际从事生产经营建筑面积540元/㎡的标准,额外予以补偿。

4.住宅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凭已缴土地出让金票据补偿票据金额的50%。

(二)商业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位于文化南路、人民西路、保宁西路、青山西路、柳营西路、榆阳西路沿街第一排的,确认为商业房屋,采取房地一体综合评估的方法,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一层商业房屋

沿文化南路、人民西路、榆阳西路的一层商业房屋,进深8m(包括8m)以内的部分,按照19000元/㎡予以补偿;进深8m至16m(包括16m)以内的部分,按照14250元/㎡予以补偿;进深16m以上的部分,按照9520元/㎡予以补偿。

沿保宁西路、青山西路、柳营西路的一层商业房屋,进深8m(包括8m)以内的部分,按照18000元/㎡予以补偿;进深8m至16m(包括16m)以内的部分,按照13500元/㎡予以补偿;进深16m以上的部分,按照9520元/㎡予以补偿。

2.二层商业房屋

沿文化南路、人民西路、榆阳西路的二层商业房屋,进深8m(包括8m)以内的部分,按照7600元/㎡予以补偿;进深8m至16m(包括16m)以内的部分,按照5700元/㎡予以补偿;进深16m以上的部分,按照房屋的建筑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2)。

沿保宁西路、青山西路、柳营西路的二层商业房屋,进深8m(包括8m)以内的部分,按照7200元/㎡予以补偿;进深8m至16m(包括16m)以内的部分,按照5400元/㎡予以补偿;进深16m以上的部分,按照房屋的建筑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2)。

3.三层商业房屋

沿文化南路、人民西路、榆阳西路的三层商业房屋,进深8m(包括8m)以内的部分,按照5700元/㎡予以补偿;进深8m至16m(包括16m)以内的部分,按照4275元/㎡予以补偿;进深16m以上的部分,按照房屋的建筑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2)。

沿保宁西路、青山西路、柳营西路的三层商业房屋,进深8m(包括8m)以内的部分,按照5400元/㎡予以补偿;进深8m至16m(包括16m)以内的部分,按照4050元/㎡予以补偿;进深16m以上的部分,按照房屋的建筑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2)。

4.地下室

商业房屋地下室进深8m(包括8m)以内的部分,按照4300元/㎡予以补偿;进深8m以上的部分,按照房屋的建筑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2)。

5.商业用地

确认为商业用地的,按照商业房屋补偿价格扣除房屋的建筑物补偿标准后予以补偿(详见附件2)。

6.其他情形

商业房屋权属证件登记为商业用途的,按照商业房屋补偿价格上浮2%予以补偿。商业房屋未办理任何权属证件的,按照商业房屋补偿价格每平方米下浮200元后予以补偿。商业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凭已缴土地出让金票据补偿票据金额的50%。

八、房屋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方式

本项目采取就地和就近期房两种产权调换方式,其中就地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文化南路改造项目地块,就近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滨水西岸地块(即建安路以东)。

(二)产权调换比例

1.住宅房屋。按照征收补偿土地面积与安置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以1∶1.15的比例进行调换。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搬迁、临时安置等采取货币补偿。

2.商业房屋。按照征收补偿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进行调换。具体调换比例见下表:

被征收商业房屋

调换安置房屋套内

建筑面积比例

层数

房屋进深

商业一层

商业二层

住宅

一层

8m以内(包括8m)

1∶1.3

1∶3

1∶2.2

8-16m以内(包括16m)

1∶1

1∶2.2

1∶1.7

二层

8m以内(包括8m)

1∶0.5

1∶1.3

1∶0.9

8-16m以内(包括16m)

1∶0.4

1∶0.9

1∶0.7

三层

8m以内(包括8m)

1∶0.4

1∶0.9

1∶0.7

8-16m以内(包括16m)

1∶0.3

1∶0.7

1∶0.5




地下室、附属物、装饰装修、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采取货币补偿。

(三)产权调换户型和面积

被征收人原则上按照“就近靠上”的方式,以安置面积选定实际安置房屋的户型和面积。具体如下:

1.选定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面积差额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2.选定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差额在10㎡(包括10㎡)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结清差价;差额在10㎡至20㎡(包括20㎡)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格上浮10%结清差价;差额在20㎡以上的部分,不予调换。

(四)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顺序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规定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并按照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屋。

(五)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安置面积给予临时安置费。选择就地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偿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最终产权调换房屋具备交付使用之日止。选择就近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为36个月。因被征收人原因逾期不接收安置房屋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1.住宅房屋。按照20元/㎡·月的标准予以补偿。

2.商业房屋。一层按照50元/㎡·月,其它按照25元/㎡·月的标准予以补偿。

(六)产权调换房屋的室内外品质、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规划指标、销售价格等情况适时公示。

九、搬迁补偿

(一)搬迁费。按照补偿建筑面积2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予以补偿。搬迁涉及大型固定机械设备的,搬迁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回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再按照安置面积2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被征收商业房屋实际生产经营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偿6个月,具体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一)一层商业房屋。按照50元/㎡·月的标准予以补偿。

(二)地下室、二层及以上商业房屋。按照25元/㎡·月的标准予以补偿。

十一、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货币奖励:

(一)住宅房屋奖励

1.被征收人在2022年5月8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为100㎡以内(包括100㎡)的,给予10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100㎡至200㎡(包括200㎡)的,给予15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200㎡至300㎡(包括300㎡)的,给予20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300㎡至400㎡(包括400㎡)的,给予25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400㎡至500㎡(包括500㎡)的,给予30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500㎡以上的,给予35万元奖励。

2.在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8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的70%予以奖励。

3.在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28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的50%予以奖励。

(二)商业房屋奖励

1.被征收人在2022年5月8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为100㎡以内(包括100㎡)的,给予14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100㎡至200㎡(包括200㎡)的,给予21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200㎡至300㎡(包括300㎡)的,给予28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300㎡至400㎡(包括400㎡)的,给予35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400㎡至500㎡(包括500㎡)的,给予42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500㎡以上的,给予49万元奖励。

2.在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8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的70%予以奖励。

3.在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28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的50%予以奖励。

(三)临时安置费奖励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2022年5月28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安置面积额外奖励5元/㎡×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商业房屋。被征收人在2022年5月28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一层按照安置面积额外奖励10元/㎡×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其它按照安置面积额外奖励5元/㎡×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货币奖励可用于购买安置房,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十二、住房保障办法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三、相关事宜

(一)违法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本项目征收决定作出之前,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或用地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用地的,不予补偿。

(二)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等行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缴清水、电、气等费用,交回被征收房屋钥匙,涤除抵押权等他项权利,交回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件并注销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拒不搬迁腾房情形。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20日内拒不履行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腾房义务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征收补偿款专户存储,并作出限期搬迁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

(五)涉及租赁情形。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空房屋;逾期未腾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取消被征收人的所有奖励,同时按照前款规定依法强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涉及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有关纠纷和异议,由双方协商或诉讼解决。

(六)土地回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未尽事宜。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十四、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十五、本方案的解释权归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方案的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共31日。请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区征补中心。

地址:榆阳区人民政府后勤楼307室(榆林大道166号)

电话:0912—3648713

附件:

1.榆阳区文化南路拓宽改造项目征收界限图

2.建筑物补偿标准

3.房屋装饰装修等级补偿标准

4.附属物补偿标准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附件1:
榆阳区文化南路拓宽改造项目征收界限图









来源:榆阳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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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收藏 推荐推荐43 无聊无聊
820913 发表于 2022-3-29 09:52: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没我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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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三宝麻麻 发表于 2022-3-29 10:07:2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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蜻蜓258 发表于 2022-3-29 10:12:5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没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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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g 发表于 2022-3-29 12:24: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少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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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白家的 发表于 2022-3-29 12:35:1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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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艸、先森 发表于 2022-3-29 12:51:2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羡慕这些拆迁分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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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李李 发表于 2022-3-29 13:03: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大动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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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家有豆曰糖豆 发表于 2022-3-29 13:21:2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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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儿 发表于 2022-3-29 13:42:5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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