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贩卖毒品、洗钱一案。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及洗钱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据该案主审法官王改霞介绍,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神木市法院办理的首例“自洗钱”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多人贩卖毒品**一千余次,非法获利约68万元。2021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高某为了掩饰贩毒收益借用朋友张某的微信收款码收取吸毒人员向其支付的毒资42500元。张某收取上述毒资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如数支付给了高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是毒品,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多人贩卖,为掩饰贩卖毒品所得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利用张某的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及洗钱罪。法院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神木法院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陕ICP备13001875号-1 )